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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3-255196 |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4号 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
叶小朴等7位代表: 你们在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调整试点的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调整试点。前期我局已多次向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汇报农村土地承包试点的有关情况,但尚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鉴于你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和群众要求调整的呼声比较强烈,我局会再次向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反映情况,希望上级有关单位在出台土地承包权延包工作指导性政策时能结合农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 二、关于收回部分土地作为机动田的建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为此,收回部分土地作为机动田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落实。 三、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扶持政策。1.我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是依法批准设立,由市供销社资产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并运作管理的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是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的平台,服务范围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我们一直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通过该平台进行土地流转规范交易。2.有关土地规模经营奖励政策。《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对在乡村振兴示范带、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非粮化”、“非农化”整治区域内,进行整村流转或者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及以上,并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分别给予签订协议的农户(承包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100元、100元和150元的一次性奖励”;2021年《瑞安市支持农村“三位一体”改革二十条政策(试行)》提出优先推动了设施农用地政策落地,对农民合作社规模化种植的,按照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的标准优先安排附属设施用地。 接下来我市将继续加强农村承包地的日常管理,不断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加大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最后,感谢你们对瑞安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签发人:张翔,承办人:王刚,联系电话:0577-66601910。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