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精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27号
浙江精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41503U,法定代表人:戴美魁,地址: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二村。 (戴美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XXXXXXXX)。 2023年7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你公司油淬网带炉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油烟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油烟净化器)电源开关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电线已断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3. 2023年7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 4.2023年7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和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5.2023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