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瑞安市博立鞋材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57 号 瑞安市博立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9XWJ73,法定代表人蔡春云,地址:瑞安市上望街道听潮路66号D24。 (蔡春云: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现住址:瑞安市XXXXXXX) 2023年8月9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南侧3楼外露台,有EVA免处理剂空桶7只、T915TPR空桶共5只、2833照射剂空桶76只、uv-88AN+(uv照射剂)空桶8只露天随意搁置,根据你公司环评报告表中描述,上述包装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空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2023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 2023年8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4.2023年8月9日现场视频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5. 2023年8月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6. 2023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相关规定进行贮存。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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