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3-24763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发〔2023〕50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23-0005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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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专项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专项扶持政策
为推进浙江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协同区创建,加快我市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在我市现有产业政策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用地优先保障。对年度销售产值在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亿元(含)以上或设备投资2亿元(含)以上,且所投项目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予以优先供地,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0%作为挂牌起始价。(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条 产业基金扶持。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对接省、温州市等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加快政府产业基金专项运作,投资扶持本市汽车零部件产业,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投集团) 第三条 鼓励以商招商。优先招引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企业或填补本市汽车零部件产业链空白的项目;鼓励本市汽车零部件企业以商招商,招引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一事一议”确定综合扶持措施。(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经信局) 第四条 放宽技改限定。对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的模具投资单台(套)5万元以上,全额计入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范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第五条 鼓励智改增效。企业完成技术(智能化)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次年,增加值率增速同比增长达到20%、40%以上且高于本市同行业增速10个百分点的,按该项目投资额的2%、4%给予智改增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第六条 引导产品转型。成功研发且实现产业化的汽车关键零部件专利技术的企业,奖励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万元。鉴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且为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企业,每个新产品予以3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第七条 强化供应链协同。龙头企业与协同区内企业形成稳定供应关系的,当年度新增额度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第八条 鼓励兼并重组。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对协同区内企业实施强链补链的兼并重组项目,其产生的相关费用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第九条 引导质量提升。首次通过IATF16949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检验检测实验室,对首次通过CNAS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附则。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贴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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