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健全瑞安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经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温发改价〔2024〕2号),现将瑞安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非居民用户。 二、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 收费标准 | 1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 按在册人员数2元/人·月计收。 |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2 | 学校及教育 培训机构 | 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数2元/人·月计收;不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数2元/人·月,每年按9个月计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可以参照学校标准减半收取。 | 3 | 医疗、养老机构 | 有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3元/床·月计收;未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参照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按核定床位数1.5元/床·月计收。 | 4 | 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网点、沿街门店等经营场所 |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进收费,50平方米以下,0.6元/平方米·月;超过5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0.5元/平方米·月;超过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0.4元/平方米·月;超过1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 5 | 集贸市场 | 固定摊位按实际经营的摊位数30元/摊位·月计收,流动摊贩按0.5元/摊位·天计收。 | 6 | 旅游景点 和客运站 | 按0.1元/人次计收。 | 7 | 餐饮业 | 按营业额的0.25%计收,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2元/平方米·月计收。早、夜市流动餐饮摊位按2元/摊位·天计收。 |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300元/吨,分类到位150元/吨。 | 8 | 洗浴、娱乐业 |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收。 |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元/吨,分类到位125元/吨。 | 9 | 住宿业 |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3元/床·月计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娱乐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酒店或者民宿按经营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收)。 | 10 | 工业企业 | 按照企业在岗职工数1.5元/人·月计收。 |
三、征收方式:由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四、执行时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时间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请你局做好收费政策公示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度、认可度。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9日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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