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4-26940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办〔2024〕55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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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4-0006
  • 阅读版本: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4 09:14:40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3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

“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48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号)、《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温政办〔2023〕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以下简称促产“一件事”)是指新建、在建企业投资类工业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项目”)“促开工、促投产、促融资”。

1.“促开工”是指工业企业招拍挂项目,意向企业利用地块出让公告期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准备期,可先行开展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节能审查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采取“预审查”方式,对意向企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提前审查,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交地确认书后,同步办理开工前各涉企部门许可手续,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

2.“促投产”是指工业企业项目工业厂房在竣工验收前,可依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分栋分段验收、承诺容缺制、政企合同管理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跟进整改;工业厂房工程预验收通过后,企业进行生产设备安装调试,以检验其是否满足正常生产需求,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预验即试产”。

3.“促融资”是指工业企业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开展、并联办理,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竣工即领证”,可直接开展项目不动产抵押贷款或在建项目贷款转不动产项目抵押贷款,加快企业融资。

(三)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在建的工业企业项目。以下工业企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促产“一件事”:

1.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的项目;

2.事关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3.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开工、投产的项目;

4.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四)全面推行工业企业项目全周期跟踪代办服务。项目代办链条向审批前后端延伸,建立健全“签约即介入、建设即介入、有求即介入”等跟踪服务机制。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事前集成辅导、事中跟踪协调、事后助企纾困等服务。

二、促开工

(五)“促开工”办理流程

“促开工”就是实现工业企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提出申请阶段、方案预审阶段、土地出让阶段、许可核发阶段。

1.提出申请阶段。在土地出让公告期间,各乡镇(街道)、各平台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要求,按照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前置审查要求,对参与土地公开受让的意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企业可利用出让公告期,提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凭开工申请表、开工承诺书、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应一次性告知审批过程中相关事项的办理要求。

2.方案预审阶段。资料初审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召集发改审批科、能源科、经信、资规、住建、水利、人防、公安等部门先行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预审查,各部门出具会审意见;企业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并报政务服务中心,经相关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规部门出具工程设计方案的预审查意见(瑞安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市资规局已授权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由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出具预审查意见。企业在取得预审查同意意见后即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3.土地出让阶段。在企业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发改部门即时受理赋码,资规部门不再开展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直接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将总平面图等资料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发改、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相关许可的前期服务工作。企业同步按要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不动产登记前置权籍调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供地文件及对应的供地勘测定界成果(包括电子数据)直接进行入库,不再收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工业企业凭完税凭证、出让金发票、出让合同及附件、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4.许可核发阶段。企业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以下简称3.0平台)上传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等材料,发改部门应即时备案;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资规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住建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消防特殊工程可采取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特殊工程仅限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全套施工图上传“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后,上传承诺书附件6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先行办理主体工程底板以下许可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和后续工程内容的施工许可在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采取变更原施工许可的方式办理。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拿地即开工”模拟审批是加快推进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提高审批效能,加强项目推进,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服务,积极探索,以推进审批改革为契机,不断强化部门间全过程联动协同,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代跑代办。可实施“部门代办+乡镇代跑”服务模式,全程联动,代跑代办。各有关审批部门应根据相应审批职责,及时了解意向项目建设单位的材料准备情况,由部门代办员提前介入,主动沟通,全力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3.部门互通。建立项目审核联席会议机制,组织“模拟审批”各环节的开展。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摸清项目堵点难点,保障“拿地即开工”改革高效运转、协调有序。

4.强化监管。“拿地即开工”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整改、撤销许可等措施。

(七)组织保障

推行工业厂房“拿地即开工”改革是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市政务服务中心:统筹组织协调各阶段相关部门落实“拿地即开工”改革工作,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市发改局: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节能审查等工作,并做好3.0审批系统运行对接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挂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方案审查及工程规划许可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完成各阶段内的审批事项。

三、促投产

(八)工作任务

1.实行政企合同制,明确各方权责。将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过程中企业和政府部门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政企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按照自愿原则,企业需要“预验即试产”的,应在预验收环节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瑞安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项目合同》(附件9),相关部门要在合同约定的条款下加强全过程服务和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2.提前技术交底,做到服务前移。在工程审批阶段,市住建局、发改局将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质量监督介入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后前移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单位,提前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根据各个工业厂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验收流程、组织形式、验收内容、评定标准、监督方式及各方主体的职责进行指导和宣传,督促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程规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避免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后期验收走弯路、多走路。

    3.加强数字赋能,促进监管验收服务协同。通过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将各部门集中在预验收阶段实施的内容,分解到项目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责任。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变资料外循环为内循环,直观反映相关检测报告和报验材料是否符合标准,为预验收阶段提供基础依据。加强“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的运用,推进数据共享和联动配合,实现各参建单位之间、监管部门之间、参建单位和监管部门之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方面的业务协同。

4.强化检测频率,实行分段验收。推行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分专业、分栋、分段验收,对砼龄期已达到要求的部位,做到成熟一段、检测一段、验收一段,预验收通过后,能提前组织设备安装调试。

5.实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时效。在工程项目的预验收阶段,精简资料审查内容和办理期限,审查清单由原15项减为10项,办理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项目竣工验收前的电梯、智能设备、高压设备(继电保护)等检测时限较长的各类专项检测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实行承诺容缺制,在取得企业承诺后,先行组织竣工预验收,在竣工验收前对缺少的相关资料进行补齐。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预验即试产”项目视同已竣工验收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承诺制”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及时督促其停止安装调试并立即整改。建立健全项目信用档案,对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九)具体要求

1.工业企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申请单栋、分批或全部厂房主体结构验收。

2.工业企业项目在基本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可以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

3.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审批及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合同内容,方可组织竣工预验收。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企业承诺不改变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前进行设备调试,但不得用易燃、可燃的原材料进行设备调试(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和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不适用)。市住建局要及时复函市政务服务中心。

5.建设工程整体完成后,工业企业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且工业企业未对承诺作出改变的,竣工预验收意见可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是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预验即试产”改革工作,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作为甲方各职能部门的受委托单位与乙方代表签订《瑞安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项目合同》后,及时函告各职能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审核项目用地、项目实施符合相应审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情况,监督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是否存在变动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情况。

市住建局:负责监管工程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及安全质量实体(包括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是否存在变动主体结构、消防设施设备的情况;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复函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局、瑞安水务公司:负责指导做好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前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接入和安全使用指导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做好产业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节能改造。

市发改局、市水利局、温州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企业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节能降耗、水保、环评等工作指导和督查。

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做好任务分解,担当履责,确保工业厂房验收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提高验收综合效能。

2.加强工作保障。“预验即试产”改革是我市重点改革工作之一,相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强化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加强队伍建设,做好一线人员培训指导,确保履责到位;要加强制度保障,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本部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机制良好运行;要加强技术保障,积极为企业提供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意向企业尽快达到预验收条件。在改革推进中因非主观原因出现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免责;对推进改革有亮点举措、成效显著的,在年度考绩考核中酌情予以加分。

3.加强宣传推广。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改革推进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让更多企业感受改革带来的红利。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提升,结合实际不断优化改革举措,让“预验即试产”改革受益面更大更广。

四、促融资

(十一)“促融资”办理流程

1.企业申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并满足联合验收基本条件的,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项目联合验收,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资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组建“服务专班”全程开展“竣工即领证”指导服务。

2.联合验收。工业企业项目应采取联合竣工验收方式进行,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 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范围,推行建设单位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申请和相关部门并联审批、联合办理。

住建部门组织参验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汇总联合验收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各参验部门的验收事项已经符合要求的,无需等待其他事项审批结果,通过3.0平台直接办结并出具审批结果本部门审查内容已符合要求但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果文书证照通过3.0平台补齐后,即时办结验收事项。

3.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籍调查与项目竣工验收并联开展,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统一开展权籍调查并出具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符合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即时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入库。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结后,工业企业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证登记。

4.高效融资。工业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或在建工程贷款转不动产抵押贷款。

(十二)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联合验收各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收集相关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推进竣工即领证试点工作落地落实。

(十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改变“等报件”的传统审批模式,再造审批流程,主动靠前服务,不动产登记工作与项目联合验收同步开展。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督促各参验部门及时将联合验收结果材料传递不动产登记部门,参验部门应实现对项目信息与申报材料的共享互认,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内已办结事项的纸质批文。

(十四)推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先行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档案及案卷目录,签订移交承诺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前须归齐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十五)开展“多测合一”。联合竣工验收所需的多项测绘中介服务推行“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统一测绘成果作为不动产登记的面积确定依据。

(十六)提炼总结先进经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积极做好工业项目“竣工即领证”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优化,提炼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十七)本方案自202411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促开工”流程图

2.“促投产”流程图

3.“促融资”流程图

4.新建企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办理申请表

5.“拿地即开工”承诺书

6.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7.瑞安市工业厂房竣工“预验收”必备材料清单

8.瑞安市工业厂房竣工“预验收”容缺材料清单

9.瑞安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项目合同

10.预验收承诺书

 

 

 

 

附件1

“促开工”流程图

附件.png 

 

附件2

“促投产”流程图

附件2.png 


附件3

“促融资”流程图

附件3.png 

  

附件4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办理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地址

(四至范围)


用地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


投资规模(万元)


项目依据


土地概况及

办理进展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月    


附件5

“拿地即开工”承诺书

 

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拟在瑞安市投资建设____                ___项目,申请该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模式,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在取得正式审批前,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需重新进行设计、图审、评估评价的,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三、如我单位发生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不能取得正式批复的情况,我单位将自行放弃审批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四、“拿地即开工”模拟审批过程中的相关预审意见为非正式审批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单位承诺在未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手续,未达到法定开工条件前,项目不开工建设。

五、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不肢解发包,不将桩基、附属景观、外墙涂料、建筑门窗、幕墙、给排水等子项进行指定分包。

六、工程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不挂靠或采取包清工形式进行发包;发包工程时不随意压价,在工程定额下浮的正常幅度内商谈确定造价,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设置不合规的附加条件。

七、工程开工后,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工人工资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履行建设主体的责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6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我单位负责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代码:)具有下列特殊建设工程情形:£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现根据《瑞安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瑞政办〔202455)以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申办主体工程底板以下施工许可(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经设计单位全面自查,确认本项目本次提交的施工图各专业图纸均达到应有的设计深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若涉及);

三、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符合人防工程的防护安全性要求等(若涉及);

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若涉及);

六、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若涉及);

七、总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空间布局、技术经济指标等符合规划条件、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标准的规定(若涉及);

八、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签字盖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现就该项目申办桩基施工许可作出承诺:

一、不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降低质量标准或进行违规设计。

二、取得桩基施工许可后及时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后续工程内容的施工许可。桩基施工完成后,后续工程内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得继续施工。

三、申请人在此作出的承诺真实有效。如不履行承诺,自愿停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并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与处理。若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我方愿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设计单位):(盖公章)      (建设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7

瑞安市工业厂房竣工“预验收”必备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1

试打桩记录份、地基验槽记录份

2

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地基与基础份、主体结构份、建筑装饰装修份、屋面份、建筑节能份、给水排水及供暖份、电气份、通风与空调份、电梯份、智能系统份

3

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幕墙份、钢结构份

4

重要检测报告:

桩基份、结构实体检测汇总表份、幕墙份、钢结构份、节能份、室内环境份、消防设施份、防雷装置份。

5

设计变更联系单及施工图审查份

6

分包单位汇总表份

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份

8

各方主体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份、设计份、施工份、监理份、建设份

9

单位工程(子单位)统表:

质量验收记录份、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份、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份、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份

10

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报告、结建工程竣工验收人防查验报告。

备注:材料份数根据申请预验收的单体数量确定。

 

附件8

瑞安市工业厂房竣工“预验收”容缺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容缺说明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份

通过数据共享自动获取

2

各方主体签署的授权书、承诺书:

建设份、勘察份、设计份、施工份、监理份

容缺受理

3

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

建设份、施工份、监理份

容缺受理

4

重要检测报告:

电梯份、智能份、生活用水分、防雷份

容缺受理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份

容缺受理

6

规划核实确认书份

容缺受理

备注:1.材料份数根据申请预验收的单体数量确定;

      2.容缺的材料需在申请竣工验收前补齐。

  

附件9

合同编号:









 

瑞安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项目合同

 

(样本)

 

项目名称:

 

单位(甲方)

 

项目业主(乙方):

 

 

签订日期:         


为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极简高效审批改革,有效推动工业厂房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增值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甲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权要求其整改或者停止设备安装调试。

2.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甲方各部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同时向社会公示。

3.甲方各部门有权依法对乙方实施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甲方的义务

1.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各职能部门的受委托方,应在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发函告知各部门为该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及监管。

2.乙方在履约过程中,碰到困难书面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各职能部门的受委托方有义务牵头召集各部门进行协调。

3.甲方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全过程事中事后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审核项目用地、项目实施符合相应审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情况,监督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是否存在变动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情况。

市住建局:负责监管工程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及安全质量实体(包括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是否存在变动主体结构、消防设施设备的情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局、瑞安水务公司:负责指导做好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前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接入和安全使用指导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做好产业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节能改造。

市发改局、市水利局、温州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企业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节能降耗、水保、环评等工作指导和督查。

4.甲方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不得在监管过程中随意提高门槛,增加企业负担。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监管”“部门协同监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乙方义务的前提下,在基本达到竣工预验收条件时,允许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通过预验收后,允许提前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2.甲方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职责,乙方有权向上级监督部门反映。

3.因甲方各职能部门原因造成乙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乙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乙方的义务

1.确保厂房已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要求完成厂房主体结顶、水电等相关工程,并已通过主体结构验收。内部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指标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无违法违建行为。

2.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保证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同时落实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时做好各类问题整改。

4.尽快完成场外配套等后续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项目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要求申报竣工验收。

5.容缺的各类专项检测及竣工资料在申报竣工验收前予以补齐。

三、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各职能部门不履行合同,给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承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停产直至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

(三)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乙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此造成项目竣工验收不通过的,相应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有关说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起生效。

本合同甲方指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水利局、温州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电局瑞安水务公司等相关单位。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甲方原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存档,甲方各部门留存复印件。

受委托单位(甲方)(盖公章):

           

 

项目业主(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10

预验收承诺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我企对申请的单体建筑“预验收”承诺如下:

一、范围承诺:业主决定签订《瑞安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项目合同》之前,要主动咨询相关部门,确保该项目是《瑞安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

二、使用承诺:预验收后,保证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若确需变更的,将第一时间报备申请,待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完工后也将第一时间申请验收;

三、安全承诺: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保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四、检测承诺:本企业提供的消防□、电梯□、高压设备□等检测合格意见书真实可靠,待项目竣工验收前予以补齐缺少的相关检测报告;

五、竣工承诺: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六、其他承诺:保证申请预验收的单体建筑日常工程档案、水保档案、检测档案等材料齐全,待项目竣工验收前予以补齐。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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