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28/2024-269601
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处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公示
发布日期: 2024- 10- 17 09: 20: 49 浏览次数: 来源: 直属人员
字体:[ ]

为加强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瑞安市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处置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反馈意见请于11月11日前向市资规局反馈。

附:1.关于《瑞安市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处置办法(试行)》(草稿)

2.关于《瑞安市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处置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联系人:施维,联系电话:65823960)

瑞安市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处置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原出让(租赁)年限未到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 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原出让(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原出让(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续期。

第四条 申请续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列入政府征收、团块拆改计划;

(二)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司法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三)未改变土地用途;

(四)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为非C、D类;

(五)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已处置完毕;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续期方式:

(一)协议出让

(二)协议租赁

第六条 续期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续期申请书。

(二)方案报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属地镇街(管委会)以及经信、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拟订续期方案,经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签订合同。续期方案经市政府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属地镇街(管委会)、经信局按照工业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第七条 续期的起算时间如下:

(一)续期出让的,自原土地出让到期日次日起算。

(二)续期租赁的,自原土地租赁到期日次日起算。

第八条 符合续期条件的,可续期年限如下:

(一)续期出让年限不超过30年,且原出让年限与续期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50年;

(二)续期长期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且原租赁年限与续期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

(三)续期短期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

第九条 续期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缴纳标准:

(一)出让方式:按地块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进行年期修正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确定。

(二)租赁方式:按地块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进行年期修正缴纳土地出让金,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确定。

第十条 经相关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评估,提供现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满足结构安全、环保生产,现状消防设施满足消防生产等要求,可由申请人继续使用。续期期满,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仍按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处置;原出让(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镇街或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逾期使用的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的,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列入政府征收、团块拆改计划,但符合第四条第二至第五款条件的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原则上予以办理短期协议租赁。

第十三条 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原出让(租赁)约定处置;原出让(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镇街或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出让(租赁)到期后不续期的,需将原出让(租赁)进行收储,地块收储前需经环保部门对地块进行评估是否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由地块的原使用权人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今后若国家、省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关于《瑞安市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处置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工业用地延期适用于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原出让(租赁)年限未到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为加强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进展

2024年4月,我局起草《瑞安市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处置办法(试行)》文件,并在局内征求意见;5月22日,召集相关部门商讨,并汇总各方意见,加以修改完善;6月24日,我局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后根据各单位意见修改,最终形成当前版本,现向社会层面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法适用情况和办理流程。明确可以延期的情况,即规划符合的前提下的有证厂房,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达标且无违章和其他违法情况的。满足上述情况的企业,需续期的要先像资规部门提出申请,资规部门收到申请后向相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与企业签订出让合同。

(二)明确续期的年限和地价评估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续约年限的相应标准。另外针对出让续期和出租续期均按地块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进行年期修正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确定。

(三)明确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经住建、环保等部门鉴定评估,现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满足结构安全、环保生产,现状消防设施满足消防生产等要求,可由申请人继续使用。

(四)对规划不符的情况提供政策支持。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列入政府征收、团块拆改计划。若符合续期要求,可以以短期租赁的方式予以续期。

(五)针对到期不申请或续期不通过的情况明确后续流程。明确此类情况应由政府无偿收回,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原出让(租赁)约定处置;原出让(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镇街或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