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9/2024-270268
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4-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 11- 01 11: 28: 39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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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省委、温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文件和市委对人才工作部署要求,优化瑞安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提高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科。

联系地址: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333号

联系电话:0577-58906070

电子邮箱:497891838@qq.com

邮政编码:325200


附件:1.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日


附件1

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省和健康浙江战略目标,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以用为本的原则,深入实施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引进、培养一批业务精湛、潜质突出的卫技人员,全面提升新时代医疗卫生人才创新活力和服务能力。

二、人才分类界定

《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以《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4版)》为依据,共分三个层次(详见附件1)。本实施办法发布后,《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由市委人才办、市卫健局视情联审发文修订。

三、人才支持政策

(一)个人奖励。

对新全职引进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发放,每年经考核合格后按总金额的20%拨付。

对新自主申报入选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按照人才层次类别依次给予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才每人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第三层次中的第1-4项人才50万元奖励。奖励分5年发放,每年经考核合格后按总金额的20%拨付。

(二)其他奖励。

“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详见附件2)。

四、配套保障政策

(一)妥善解决岗位聘用问题。医疗机构引进第一、二、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首次聘任时,可直接聘用到相关岗位;单位编制不足的,可在医疗机构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或周转保障。

(二)完善高层次人才特殊薪酬政策。公立医院新引进第一、二、三层次创新型医疗卫生人才,公立医院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

(三)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家属就业。妥善安置引进卫生人才的随迁配偶。对全职引进的第一、二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和博士,其配偶有来瑞工作意愿的,可由引进单位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

(四)引进到卫生健康系统,并安家落户到本市的高层次医

疗卫生人才,按规定办理其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随迁手续。

五、引进方式

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共同负责。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予以公布。引进程序分报名受理、资格审核、考试、公示聘用等步骤:

1.报名受理:第一、二、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实行常年受理,凡符合引进资格条件的人员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报名材料。

2.资格审核: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入围考试人员,并组织考试。

3.考试: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考试工作,考试采用笔试、面试(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考试成绩提出入围体检名单。

4.公示聘用:根据考试结果,入围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后,在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对第一至三层次人才,由市卫健局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其中,如已享受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奖励、且奖励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对应人才类别奖励标准的,实行补差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总额的60%、用人单位负担总额的40%。

(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晋升为更高层次的,按照新晋层级标准补足奖励资助差额。凡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或符合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退休后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市属公立医院“博士引育计划”,引进特别优秀、紧缺以及确属我市医疗卫生紧缺专业、重点发展学科所需的博士研究生,市卫健局及用人单位可按“一人一议”办法确定待遇标准。

(五)新全职引进或新自主申报入选的卫生人才在引进或申报评选之前,均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包括服务年限、履职尽责等方面内容的承诺书。不能正常履行承诺书所承诺事项的,用人单位应停发奖励资金。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不含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未满服务年限不得调离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在服务期未满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或协议,并根据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1.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

3.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4.严重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

(六)本办法不适用于瑞安市内人才流动(包括调离本市重新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

(七)《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暂行办法》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支出。

(八)本政策自2024年*月1日起施行,由瑞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符合条件但未启动兑现的购房补贴、工作补贴)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关于印发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9〕6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

2.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1


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


一、第一层次(省级领军以上人才)

1.《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4版)》中的A、B类人才。

2.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青年文化英才项目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

3.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政府“西湖友谊奖”获得者、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4.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

5.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名中医、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省卫生领军人才。

二、第二层次(市级领军人才)

1.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省卫生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青年科技人才;获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卫生人才。

2.“瓯越英才计划”C类引才项目、杰出贡献项目入选者。

3.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2位完成人)。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1)近5年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2)近5年主持省级研究课题且成果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前2位完成人)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第三层次(高级人才)

1.获得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卫生人才。

2.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才;原市“5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省医坛新秀。

3.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奖者(前2位完成人),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者(前2位完成人)。

4.“瓯越英才计划”D类引才项目、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突出贡献项目入选者。

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6.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1)近5年主持省级以上研究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2)近5年主持地市级研究课题且成果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三等奖(前2位完成人)的专业技术人才。


附件2


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暂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整体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营造“尊医重卫”良好氛围,推动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医疗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为目标,实施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一批医德高、造诣深、技术精、有影响的名医生、名护士,造就一批有思想、善管理、敢创新的名院长。

二、评选对象和名额

“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评选对象分别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医生、护士、院长(含市级医疗单位副院长)。已获得温州及以上相应荣誉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每次评选名额总数限制在35名以下。

三、评选条件

瑞安市“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敬业爱岗、团结同事、学风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一)名医生评选条件。

1.学术领先,同行认可。在专业学术方面造诣较深,有较高的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在本学科领域起到指导和带头作用,被同行所公认并享有较高威望。

2.业绩突出,病人认可。长期工作在临床一线,每年的门诊或住院诊治病人(业务工作量)在同行中领先。医疗技术精湛,解决临床疑难急重病症技术水平高、贡献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3.科研有成,社会认可。积极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近年来有科研成果或在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社会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或拥有较强影响力。

4.原则上要求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对个别在农村基层卫生院中从事临床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并对单位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医务人员,可放宽条件到执业医师职称。

(二)名护士评选条件。

1.热爱护理专业,认真履行护理职责,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用爱心、热心、细心、耐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病情观察、治疗、康复和健康指导等全方位的优质护理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护患关系。

2.认真钻研业务,具有过硬的专科护理技术,在护理实践中业绩突出,在院内外各类急救和复杂病例诊治过程中多次发挥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区域临床护理的最高水平。从事护理职业工作中无护理事故发生。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开展护理科学研究并撰写护理论文,掌握现代护理技术,在学科建设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近年来在医学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

4.原则上要求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对个别在农村基层卫生院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并在社会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护理人员,可放宽条件到护师职称。

(三)名院长评选条件。

1.刻苦钻研医院管理业务,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思想敏锐,作风深入,善于管理,敢于负责,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望较高。

2.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带人带心的领导艺术,能充分调动院领导班子和职工的积极性,全心全意带领职工发展卫生事业,不计较个人得失,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年提高。近几年目标考核在同级单位中名列前茅。

3.所在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正常,医院科室设置相对齐全,环境舒适,医院职工精神面貌好、凝聚力强。

4.所在医院领导班子团结向上,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医德医风建设成效明显,班子测评满意度90以上。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近5年内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2.近5年内有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或发生医德败坏事件,查核属实者。


3.近5年内发生负次要责任及其以上医疗事故者。

4.近5年内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医疗纠纷负主要责任者。

四、评选方式

(一)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各单位推荐或个人自愿申报、专家初评、评委会审定方式进行,对正式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成立瑞安市“名医名院长”评选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负责同志及各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具体评选事务。

(三)评审工作按专家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评选办公室、专家对被推荐人进行材料审查,甄选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候选人;最终由评委会确定正式人选。正式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瑞安市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荣誉证书。

五、奖励与管理

(一)凡被评为“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者享受下列待遇:

1.颁发荣誉证书及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津贴;

3.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推荐;

4.享受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两年享受外出疗养休假一次。

(二)“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选一次,获得称号者管理期二年,管理期满后称号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医、护、医院管理工作或离开瑞安到其他地方工作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三)连续三轮被评为“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的,不再参加今后评选,享受管理期内的相关政策。享受时限男性到65周岁止,女性到60周岁止。

(四)加强对“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建立业绩考核档案,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因考核不合格或在管理期内出现违法、违纪;发生负主要责任及其以上医疗事故者;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将取消其“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称号和有关待遇。

(五)在市卫生健康局设立“瑞安市名医名院长”专项资金,奖励经费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把“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管理作为加强卫生人才建设重要措施之一,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鼓励学术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名医生、名护士、名院长”的知名度。

附件2


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根据中央、省委、温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文件和市委对人才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起草《瑞安市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

2022年《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文件印发后,更新了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对人才安居政策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温州住建部门要求之前的购房补贴政策不再执行,对与现行人才安居政策不相符的政策不予执行。

根据《办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以最新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依据,人才目录视情予以修订。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前期我们就文本的具体内容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多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本《办法》修订稿。2024年8月28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办法》修订稿,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会后在吸收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再次向各相关单位行文征求意见并进行修订。

三、文本内容

文本主要内容分为:总体目标、人才分类界定、人才支持政策、配套保障政策、引进方式、其他等六个部分。详见文本。

四、修订内容

1、将人才目录视情予以修订修改为:本实施办法发布后,《瑞安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目录》由市委人才办、市卫健局根据最新《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联审发文修订。

2、取消住房保障及子女教育内容。

3、取消人才引荐奖。

4、参照现行人才文本和各单位意见修正岗位聘用、薪酬、家属就业等配套保障政策表述。

5、修订财政出资比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总额的60%、用人单位负担总额的40%。

6、修订其他条款:如引进程序,新文件启用、原文件废止及前后衔接的解释性条款等。

7、删减人才目录第四层次和第五层次。在《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4版)》基础上提高要求,制定《办法》修订稿的人才目录。如将“瓯越英才计划”C类引才项目、杰出贡献项目入选者列入第二层次人才;将“瓯越英才计划”D类引才项目、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突出贡献项目入选者列入第三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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