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4-271311
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严厉打击危害野生金豆等违法犯罪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 11- 21 15: 24: 08 浏览次数: 来源: 信息数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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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豆又称金桔、山橘、山金豆、金柑,属于芸香科金橘属常绿植物,可观叶、可观果,果实为暗黄色微带朱红色,具有较高的观赏和医学价值,深受人们青睐。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修订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野生金豆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金豆在我县部分山区有天然分布,因群众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导致随意采集及非法买卖等危害野生金豆的情形仍时有存在。为提升广大群众对野生金豆重要性及危害后果的认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打击危害野生金豆违法犯罪,凝聚我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保护的金豆,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野生金豆,不包含人工培育的金豆。

二、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野生金豆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金豆及其制品。

三、采集野生金豆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四、出售、收购野生金豆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五、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金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非法出售、收购野生金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六、非法采伐、毁坏野生金豆,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野生金豆及其制品,数量达2株以上、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涉案野生金豆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达10株以上、立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或者涉案野生金豆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本辖区内所有从事危害野生金豆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请立即停止此类活动。

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1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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