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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机构 市金融工作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5-2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2- 18 14: 51: 3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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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监管办〔2022〕4号)要求,现将《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瑞金办〔2023〕21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防范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鼓励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省处非法关于要求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处非办函〔2017〕1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监管办〔20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在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的,应当给予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申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处非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处非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处非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并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调查;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被认定立功奖励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出现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并反馈相关结果。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主要考虑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参与人数、涉及金额、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由处非牵头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集资广告信息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行政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举报涉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经处非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违法,经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公安部门立案的非法集资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如下: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2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200亿元以上,再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二条  处非牵头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四条  奖励程序按照鼓励举报的原则设定实施。

(一)处非牵头部门接到非法集资举报后,应当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完整填写《举报记录表》(见附件1);经核查认为涉嫌违法的,予以行政立案并行政处理后,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标准予以奖励;经核查认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样式见附件2)。公安部门接到移送线索或接到非法集资举报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查结果和《举报记录表》反馈处非牵头部门;经公安部门认定予以刑事立案的,由处非牵头部门按照第十一条第(四)款标准予以奖励;经公安部门认定情况属实但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刑事立案的,经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理后,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标准予以奖励。

(二)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非法集资广告信息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接到涉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举报的,可联合处非牵头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核查,经查证属实并予以行政处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记录表》和行政处理情况反馈处非牵头部门,由处非牵头部门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标准予以奖励。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非法集资举报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核查;经核查认为涉嫌违法的,将《举报记录表》和线索移送处非牵头部门;经核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将《举报记录表》和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非牵头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三)处非牵头部门应及时了解举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法院函询举报案件涉案金额的司法判决结果(《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样式见附件3),法院应当在接到函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根据司法判决结果,由处非牵头部门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的标准再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四)拟实施举报奖励的,处非牵头部门应完整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公安部门、法院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处非牵头部门《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见附件5)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处非牵头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受委托人需凭奖励通知、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奖金发放凭证》样式见附件6)。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表、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回执)、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回执)、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或处理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奖金发放凭证。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处非牵头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举报记录表

2.关于移送非法集资线索的函

3.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的函

4.举报奖励审批表

5.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6.奖金发放凭证


附件1

举报记录表


受理单位:                   受理序号:如“2023001”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投诉方式

来访口传真□来信口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信息

姓 名 :    性 别 :

单位名称(以公司或机构名义举报的必须填写):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


被举报单位

(人)信息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



证据清单:(按

项填列,原件或

复印件附后)






举报受理


初步意见

1.根据《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此项举报满足第 六条各项条件,且未发现存在第七条情形之一,属于奖励举报范

围,已给予**行政处理,或决定将此线索移送**部门,或给予刑事立案,或**等,根据第十一条第**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议给予**元奖励;

2.根据《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此项举报未满足

第六条第   款条件,举报受理工作中止。

3.根据《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此项举报有第七

条第     款情形存在,不属于奖励举报范围,举报受理工作终止。


4.经初步核查,举报的事件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决定移送处非牵头部门或公安部门。


5.其他。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移送非法集资线索的函


XX函〔 〕 号



根据《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我单位对举报人      有关     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线索进行了初步核查,现 将此线索移送至          进行调查(举报资料详见后附《举报登记表》)。请于6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反馈内容需包括:该举报线索情况是否属实;如情况属实,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予以立案;是否发现此项举报存在第七条规定的不符合奖励范围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回执



你单位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xx函〔    〕  号) 已收悉。我单位将根据《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人      有关      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


收件经办人(签字):         **单位

(公文收件章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的函


X X函〔    〕  号



根据《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我单位现需查询          案件经司法判决情况。 请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我办。反馈内容包括:涉案金额;是否发现此项举报存在第七条规定的不符合奖励范围情形。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回执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的函》(XX函﹝﹞号)已收悉。我单位将根据《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及时反馈    非法集资案件的有关情况。



收件经办人(签字):


   

**单位


(公文收件章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情况

举报人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行政机关

核查结果

1.予以立案;□

2.情况属实但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

核查结果


1、予以刑事立案;□

2、情况属实但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


法院

审判结果


涉案金额     万元(大写)。

奖励标准

符合《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    款。


奖励金额


大 写 :

小写:   ¥



处非牵头部门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依据《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您举报的         线索已受理,并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决定给予奖励。


您的举报符合《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十  一条第     款的奖励标准,奖金       元。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金的,受委托人需凭奖励通知、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金领取地址: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奖金发放凭证


(公章):



线索名称



举报人



奖励金额


大 写 :

小 写 :


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领取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举报人有效证件复

印件粘贴处



领取人有效证件复

印件粘贴处


备注:本凭证除签字处及身份证复印件处可签注限用标识外,其他部分手写无效。


附件:

关于印发《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瑞金融办 2023 21号.docx


《瑞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ru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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