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0/2024-273278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行政复议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向申请人潘卫光送达温瑞政复〔2024〕4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潘卫光: 你因不服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的编号330381136739540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而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报请瑞安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温瑞政复〔2024〕4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你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先后向你提供的联系地址和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温瑞政复〔2024〕4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因无法电话联系本人而无法送达,且你提供的联系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望湖景园菜鸟驿站,并非实际居住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多次通过本机关电话拨打你所登记的联系手机号码,拟向你告知行政复议结果和上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有关送达事宜,但均无人接听,向该手机号码微信发起好友申请亦未通过,且你至今未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公告送达温瑞政复〔2024〕4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限内,你也可以联系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联系号码:0577-65812699)。 特此公告。 瑞安市行政复议局 202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