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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6/2024-273397 |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部门)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
现将《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活跃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市人民政府决定,2025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销售、燃放活动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和销售时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和销售实行同步管理。 时间安排如下:2025年1月2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2025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六),允许全天经营和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木结构房屋区域; 10.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1.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2.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文明燃放规定 (一)严格遵守时间、区域燃放; (二)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三)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五)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四、烟花爆竹的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符合规范要求的零售仓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五、法律责任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作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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