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26/2024-273397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部门)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 12- 24 16: 58: 08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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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6日。(因距离烟花爆竹燃放时间较短,征求意见期限调整为7个工作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地址:瑞安市政务服务中心F18窗口
联系人:钟振凯
联系电话:0577-65889980
电子邮箱:37905705@qq.com
邮政编码:325200



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活跃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市人民政府决定,2025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销售、燃放活动文明、健康、安全、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和销售时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和销售实行同步管理。

时间安排如下:202512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2025212日(农历正月十六),允许全天经营和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木结构房屋区域;

10.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1.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2.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文明燃放规定

(一)严格遵守时间、区域燃放;

(二)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三)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五)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四、烟花爆竹的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符合规范要求的零售仓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五、法律责任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作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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