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71/2024-272049 | ||
组配分类 | 惠民惠农 | 发布机构 | 湖岭镇 |
生成日期 | 2024-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政策兑现,经研究,我们修订了《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 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24〕17 号)以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21〕43 号)、《瑞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瑞农〔2023〕76 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奖励条件: 1、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场价或询价5万元以上的,应通过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或其他合法程序公开交易; 2、流转土地必须是新增的整村流转或连片集中流转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山区、半山区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可放宽至30亩及以上); 3、土地流转合同为在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流转期限在5年及以上的合同。流转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条款; 4、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严格遵守“非粮化”“非农化”等规定,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要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亩150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原则上每年全市流转补助量不超过10000亩。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完成后,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瑞安市农村土地流转奖励申报表》(附件5),并提交规范的流转合同(参考附件1.1-1.4)、委托流转土地明细表(附件2)、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册(附件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经营主体招引证明材料、经营能力证明(营业执照、荣誉等)、租金收支等相关材料; 2、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等有关材料原件一并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审批。 3、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实地抽查,核实后拨付土地流转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发放至村集体账户。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补助资金于次年兑付。 第五条 已申领奖励资金的,在流转期限内再次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申报材料复审和实地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取消本次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瑞政发〔2024〕17号文件有效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第三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流转行为合法、规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年终对奖励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瑞农〔2021〕19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附件:1.1-1.4合同示范文本 2.委托流转土地明细表 3.瑞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册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汇总表 5.瑞安市农村土地流转奖励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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