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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4- 12- 06 14: 50: 29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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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防范应对与处置工作,打赢防汛防台抗旱主动仗、攻坚仗、多面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高效协同,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风险评估

2.1 历史情况分析

瑞安位于浙江东南沿海,属亚热带东亚季风气候区,受典型季风性气候影响,气象灾害复杂多样,特别是台风、暴雨是对瑞安危害最大的气象灾害。据统计,1959-2020年影响瑞安的台风(热带气旋)共有156个,年平均2.5个,经过瑞安的台风有16个,台风影响最多为1961年,有7个。全年中5-12月瑞安都有可能遭受台风影响,其中7-9月是台风影响盛期,10月以后台风影响个数减少,但往往影响偏重。历史上发生在8月份的弗雷德、云娜、桑美、利奇马等台风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瑞安年平均降水量1578.9毫米,3-12月均有暴雨发生,5-10月是暴雨多发期,并以6月梅汛期和8月台汛期降水最为集中,极易出现洪涝灾害。

2.2 未来5年预测

从历史台风暴雨影响频次、时间节点、降雨量级和致灾因素等分析,台风暴雨气象灾害多发频发是瑞安必须长期面对的基本市情。同时山洪地质灾害等各类风险隐患量大面广,受台风、暴雨影响,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预测未来5年,瑞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概率增大,阶段性暴雨偏多,台风灾害影响偏重。

2.3 应对能力评估

全市具有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相应的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能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水文、城市内涝的监测预警预报,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叫醒叫应工作。二是应急保障能力。多年来,各地不断加大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建成一批防洪挡潮、内涝强排等工程,提升“工程防”能力;建立健全联合指挥体系、预警叫应、“八张风险清单”管控等体系机制,提升“技防”能力;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物资配备,强化知识技能培训演练和舆情引导,提升“人防”能力,不断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保障。三是应急处置能力。县乡已建成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和村社防汛防台工作组,当台风暴雨灾害发生后,市防指和各地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落实会商研判、联合值班、巡查检查、人员转移、抢险救援等响应行动,并在灾后开展统筹部署、灾后排查、灾情核查、抢修恢复、复盘评估等工作。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3.1.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市政府预设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县领导包乡”包保责任;组织或督促采取“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措施;建立本级“1833”联合指挥体系。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和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和市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人,市融媒体中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飞云江海事处、市供电局、金融监管总局瑞安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局、武警瑞安中队、海警瑞安工作站、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联通瑞安分公司、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铁塔瑞安分公司、瑞安动车站、温州公用瑞安水务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相关“五停”工作指引,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准备工作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对和“五停”工作实施(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下文,若有调整,由市防指发文公布)。

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飞云江海事处、市气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3.1.2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武部: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分队并协调驻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本地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3)市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4)市融媒体中心:及时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市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建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

(5)市发改局(国动办):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组织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电力保障和运行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公用人防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全市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

(6)市经信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抢险类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7)市教育局: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行政审批培训机构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编制重点学校、幼儿园防汛防台预案;指导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作为避灾安置场所的学校要协助属地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宣传;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8)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群众;负责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9)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支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建设,鼓励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灾后群众纳入特困、低保低边和临时救助范围。

(10)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市级所需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领域”防范应对,包括风险隐患数据共享与更新等;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提出防御建议;负责海洋灾害观测预报、预警监测、风险研判、隐患排查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12)市住建局:监督指导市政在建工地、城乡危房、在建农房、住宅地下车库、职权范围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地按照防汛防台规定做好“停工”管理;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房、建筑工地工棚等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指导灾后重大房屋市政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住建部门有关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在管辖权限内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在建交通工程和港口等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在本市注册客、货运输船舶的安全避风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和职权范围内港口的防汛防台应急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公路、水上和公共交通“停运”工作和在役公路“断路”应对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和关闭高速公路;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防范应对。

(14)市水利局:承担市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在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承担全市实时雨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开展山洪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对水利工程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和防御建议,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等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市级重要水利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负责编制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做好全市水雨情监测、水利工程工情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需要指派水利专家参加汛情旱情会商;牵头负责“小流域山洪领域”和“山塘水库河网领域”防范应对。

(15)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市级农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监督指导农家乐、渔家乐、休闲观光农业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海上渔船、沿海养殖防台安全管理;编制海上渔业生产和渔船回港应急预案;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防台风保安工作,及时向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提供辖区内渔船归港避风数量及其分布情况;负责渔船(休闲渔船)安全避风管理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及时向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提供防台信息和渔业生产灾害损失情况;调查汇总核实农业、海洋渔业灾情;牵头负责“海域安全领域”涉及海洋渔船等安全管理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救灾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停业”工作;监督指导地下商超安全管理。

(17)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牵头组织应急广播建设,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维护机制;监督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落实旅游景区营业游船防汛防台措施;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A级旅游景区“停业”工作;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领域”防范应对。

(18)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指导医院编制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19)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指导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设;统筹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应对。

(2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市城市防台防涝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城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城市防洪排涝、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在断水情况下指导温州公用瑞安水务部门做好供水恢复工作;在断气情况下做好供气恢复工作;监督指导职权范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做好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市容环卫和高空广告牌、市区行道树等市政设施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已建和在建工程防汛防台工作;编制城市市政管网内涝强排方案;负责做好市政公用系统城市防洪、排涝及指导旱期的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牵头负责“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领域”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工作。

(21)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在极端天气时,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22)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市政大院、安阳大厦、时代大厦、档案大楼、气象防汛大楼、老市政大院、政务中心、新湖商务大厦等机关办公区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23)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政务网络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4)飞云江海事处:承担市水上防台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海上船舶数量和分布情况;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牵头负责“海域安全领域”涉及海上船舶等有关工作。

(25)市气象局:承担市监测预警中心日常工作;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天气形势分析预测,提出防御建议;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负责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报、中长期天气气候预测和有关实时天气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气象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台风响应期间指派气象专家进驻市防指提供技术支持。

(26)市供电局:负责防汛防台应急指挥和抢险救灾供电保障;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全市电力供应;承担数字化平台涉及配供电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地下配电设施的隐患排查和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27)金融监管总局瑞安监管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灾区受灾损失查勘理赔。

(28)市消防救援局: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9)武警瑞安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市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0)海警瑞安工作站:负责扣押船舶防台安全管理,落实扣押船舶防台安全措施;负责海上治安事件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水上人员撤离,参与水上应急抢险救助工作。

(31)电信瑞安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承担市防指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工作;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数字化平台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2)移动瑞安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承担市防指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数字化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3)联通瑞安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承担市防指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数字化平台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4)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承担市防指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数字化平台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5)铁塔瑞安分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做好断网情况下及时抢修损毁铁塔设施,保障全市通信基站连通;承担数字化平台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6)瑞安动车站:监督指导管辖范围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铁路运输;组织抢修水毁铁路设施;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铁路“停运”工作。

(37)温州公用瑞安水务:配合做好城市防洪排涝等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协助运维辖区镇街防洪排涝等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做好旱期的城镇供水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旱期的山区供水保障工作;在断水情况下做好供水恢复工作;配合防汛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机械调用和驾驶人员落实等工作。

3.1.3 重大灾害联合指挥体系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3.2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分指挥部。

市防指下设湖岭片防台分指挥部、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地质灾害(危旧房)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和监测预警中心,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湖岭片防汛防台、水旱灾害防御、城市防台防洪、水上防台、地质灾害(危旧房)防治和监测预报预警的相关工作。各分指挥部指挥(监测预警中心主任)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指挥长,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飞云江海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

3.2.1 湖岭片防台分指挥部

湖岭片防台分指挥部指挥由联系湖岭镇市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温州公用瑞安水务、市供电局、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湖岭镇人民政府、林川镇人民政府、芳庄乡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

湖岭片防台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湖岭镇人民政府。

3.2.2 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

市融媒体中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武警瑞安中队、市瓯飞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市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公用瑞安水务、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中心瑞平管理处、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3.2.3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

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中心、温州公用瑞安水务、市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等为成员单位。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2.4 水上防台分指挥部

市公安局(海防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海警瑞安工作站、温州航标处瑞安管理站等为成员单位。

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飞云江海事处。

3.2.5 地质灾害(危旧房)应急防治分指挥部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2.6 监测预警中心

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飞云江海事处、市水利局、电信瑞安分公司、移动瑞安分公司、联通瑞安分公司、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铁塔瑞安分公司、温州公用瑞安水务等为成员单位。

监测预警中心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3.3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防指”),在市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本级防指指挥,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指挥。

各乡镇(街道)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防指办”),防指办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负责人兼任,落实专人与市防指、减灾委进行对接。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贯通“1833”联合指挥体系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有关要求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海事等防指成员单位,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级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市防指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

4.2 风险提示

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市防指办视情向有关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海事等部门应根据行业(系统)领域风险,下发专业风险提示单。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时发布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专业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等级,落实行业叫应叫醒。

针对重点风险隐患、重大决策事项,各行业部门细化量化风险,视情下发专业指令单;各级防指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下发下级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特定对象,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市防指指挥长令。

4.3 风险管控

根据会商研判和风险提示,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对风险隐患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整改制度。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市防指和市级主管部门。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监测预报预警

5.1 监测预警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海浪、山洪、地质灾害、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将结果报送有关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市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5.1.1 气象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集中降雨区和风力强度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5.1.2 水文监测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警阈值,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并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短临预警。

5.1.3 地质和海洋灾害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阈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防范区发布短临预警;负责瑞安近岸海域海洋水文要素监测工作,负责风暴潮、大浪等海洋灾害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建立健全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布风暴潮、海浪预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向各类船只及海上作业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5.1.4 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排查城市内涝风险点,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综合行政执法、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城镇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相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5.1.5 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建立汛期汛情日报和周报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于每日8时向市防指报告天气监测、预报、预警、雨水情、调度、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乡镇(街道)于每周五8时向市防指报告本周雨水情、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信息。如无监测预警预报信息,也没有发生灾险情的,无需上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5.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5.2.1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发布红色、橙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分别叫应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

市防指办综合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视情叫应有关防指领导。

5.2.2 预警和响应联动

市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市防指及有关部门要将当地的预警与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行动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相关预案内容。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组织本系统采取应急行动。市防指和各乡镇(街道)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5.2.3 预警反馈

预警被叫应单位、责任人在收到叫应信息后,要根据有关叫应规则,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3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6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台旱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时灾险情实际,市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政府和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市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温州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

6.1 事件分级

6.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较大(Ⅲ级)事件处理: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2)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测全市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温州市发布飞云江洪水蓝色预警。

(4)①温州启动抗旱Ⅳ级响应;②小(1)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50%—55%;③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④新增饮水困难人口0.5万—1万。(需同时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

当市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并预报台风将对我市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气象、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经会商研判后,由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

6.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紧擦我市沿海北上,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广东汕头至浙江宁波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我市近海转向。

(2)全市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二日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温州市发布飞云江洪水黄色预警。

(4)①温州启动抗旱Ⅲ级响应;②小(1)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5%—50%;③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40天;④新增饮水困难人口1万—2万。(需同时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

6.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处理: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市沿海北上。

(2)全市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温州市发布飞云江洪水橙色预警。

(4①温州启动抗旱Ⅱ级响应;②小(1)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35%—45%;③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④新增饮水困难人口2万—5万。(需同时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

6.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

(2)全市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温州市发布飞云江洪水红色预警。

(4)①温州启动抗旱Ⅰ级响应;②小(1)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35%以下;③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④新增饮水困难人口5万以上。(需同时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

6.2 应急响应行动

6.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气象、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提示函。

(3)市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各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启动联合值班机制,市防指视情组织有关防指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指联合值守。

(6)市防指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气象、海事等成员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相关科室负责人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乡镇(街道)加强24小时值班,相关责任人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进岗到位。

(7)市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天8时、12时、16时报告1次雨情、水情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预报结果。

(8)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和工作动态;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乡镇(街道)防指每日14时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9)抗旱相关部门每旬(旬末)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乡级防指每旬(旬末)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0)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涉海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6.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气象、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3)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市宣传、网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海事、气象等成员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5)八个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组进驻市防指,开展风险隐患动态研判。

(6)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海事、气象、供电、通信等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人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7)市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雨情、水情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8)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乡镇(街道)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9)抗旱相关部门每周五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每周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6.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海事、气象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防御形势。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重点部署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市防指可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4)市四套班子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提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紧急防御通知。

(6)提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或是受灾害严重威胁区域实行“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7)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8)市四套班子领导,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全体工作人员,村(社区)与防汛防台相关的人员取消休假。

(9)人武、宣传、网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商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海事、气象、消防救援、武警、供电、通讯运营商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0)抽调市委办、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信息工作专班,负责综合材料和信息上报工作。

(11)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派预报员(监测员)进驻市防指,做好监测预报服务工作。

(12)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岗带班,主要负责人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离瑞外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13)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14)市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雨情、水情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5)市防指成员单位于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市防指报告1次工作动态;乡镇(街道)防指于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市防指报告1次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16)抗旱相关部门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6.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海事、气象等相关部门会商,进一步加密会商频次。

(2)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防指根据台风影响情况下达通知,有针对性地部署防风、防雨或防潮等工作。市防指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4)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5)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领导干部取消休假范围。

(6)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市防指。必要时,根据市领导意见,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监委)、组织部等单位负责人进驻市防指。

(7)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岗带班;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应急抢险队伍要24小时备勤待命;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8)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9)市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市水利局随时报告雨情、水情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每1小时向市防指报告1次工作动态;受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每1小时向市防指报告1次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11)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进一步加大防御工作力度。

(12)抗旱相关部门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防指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6.2.5 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市防指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台风即将登陆温州的;飞云江发生流域性大洪水的;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的情形。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下达《关于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宣布启动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防指。

(2)制定下达《瑞安市防台紧急避险通告》,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

(3)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紧急电视讲话,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

(4)各地、各分指挥部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实施停课停工停市等措施。

(5)针对台风影响情况,下达紧急通知,进一步部署强风、强降雨或大潮的防御工作。

(6)加强防台宣传工作,市防指适时召开防台工作新闻发布会,各级新闻媒体24小时不间断报道防台工作。

(7)驻瑞部队、武警、消防救援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台抢险队伍要按最高等级要求,全员备勤、严阵以待,做好抢险救援的一切准备。

(8)进一步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发布预警信息,实施短信全网和小区发布工作。

(9)台风即将登陆前,防台一线干部可视情撤离危险区域。

6.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3.1 江河洪水

(1)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并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加强同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及时接收和下达泄洪信息至沿岸镇(街道)。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相关地区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3.2 台风灾害

(1)立足超强台风从我市沿海正面登陆、贯穿全市的最不利局面,制定“1+N”防御工作方案总案(即1个总方案,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山塘水库河网、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渔船安全、海上安全、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人员避险转移等N个子方案)。

(2)根据台风具体情况,制定防范具体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3)有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4)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落实无动力船只、扣押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和在建工地等安全监管措施。农业农村做好外市籍渔船在我市海域避风和本市籍渔船在外省市海域避风工作。

(5)视情况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景区。

(6)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7)必要时,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8)相关地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9)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6.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切坡建房修路地段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加强切坡修路地段巡查监测,及时发布预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

(3)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叫应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4)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应对情况。

(5)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

6.3.4 城市内涝

(1)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加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及时预警。

(2)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相关地区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6.3.5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出现水利工程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属地应立即向本级政府、防指和上级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当抢险遇到困难需要支援时,应及时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3.6 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温州公用瑞安水务应制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报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

(2)加强同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中心瑞平管理处的协调,实施抗旱期间调水方案。

(3)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区域应急输水等措施。

(4)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4 抢险救援

市防指负责全市重点区域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任务,各地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物资队伍不足时,可请求市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市防指统一调度。属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社会救援力量协调机制,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进行统一调配。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市人武部、武警瑞安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海事、供电、通信、温州公用瑞安水务等部门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6.5 信息报送

市防指应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市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后30分钟内立即报告、l小时内书面报送上级防指和市领导。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防指办;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分指挥部、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6.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乡镇(街道)防指按规定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涉及人员伤亡情况。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市防指应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市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6.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市气象局不再发布台风信息,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解除海浪灾害警报,海上防台响应结束。

④飞云江干流主要潮位控制站水位和温瑞塘河、瑞平塘河河网具有代表性水位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⑤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市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7 应急保障

7.1 抢险救援保障

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后勤等方面保障。

7.2 风险隐患排查

市防指和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限期整改或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网格责任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工作。

7.3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指、各乡镇(街道)及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线下、线上等多种组织形式,每年5月底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7.4 演练

市防指、各乡镇(街道)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应急演练,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突出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7.5 宣传

市防指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防汛防台期间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8 灾后处置

8.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市防指、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8.2 灾后排查

市防指组织相关地区和成员单位在台风登陆后的48小时内,对灾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体、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危旧房、工棚、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牌、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厂房、校舍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严防二次灾害发生。

8.3 灾情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核查本系统、本行业受灾情况,同时指导各地开展灾情核查,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8.4 灾后恢复

灾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派出足够力量,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全力抢修完成水毁电力、供水、通讯、道路等设施。受灾较轻的区域,原则上要求在12小时内抢修完成,实现通电、通水、通讯。受灾较为严重、抢修任务较重的区域,水毁电力设施,力争在24小时,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水毁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内修复供水中断问题;水毁通讯设施,力争在24小时内实现通讯畅通;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道路力争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及时启动水毁水利设施的修复,按照轻重缓急,制定落实修复计划,确保在下次台风来临前恢复防汛防台功能。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电力、通信、温州公用瑞安水务等有关成员单位必须派员驻守市防指。

卫健部门指导灾区做好消毒和除“四害”工作,严格落实饮用水消毒措施,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指标监测,严防灾后疫情传播,同时做好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8.5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形成复盘报告。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办组织编制综合复盘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交办有关乡镇(街道)、部门限时整改;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防指办。

9 预案管理

9.1 术语解释

9.1.1 “1833”联合指挥体系

本预案所称“1833”联合指挥体系,是指以1个联合指挥部为核心统领,以“8张风险清单”为专业支撑,以提示单、预警单、管控单“3张单”为管控手段,通过“3个一”叫醒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1)“1个联合指挥部”总体框架包括“1+4+1+1”联合指挥部体系,“1”即市防指、“4”即市防指4个分指挥部,“1”即市防指监测预警中心,“1”即湖岭片防台分指挥。

(2)“8张风险清单”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山洪灾害(市水利局牵头)、水库山塘河网(市水利局牵头)、安全生产(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海域安全(飞云江海事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文化旅游(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等重点领域风险,由相应8个部门牵头负责开展风险研判,是联合指挥部统一协同高效运转的专业支撑。

(3)“3张单”工作机制,是指防指或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单、专业预警单、重大风险隐患管控指令单,实行风险隐患全程跟踪、督导闭环。

(4)“3个一”预警叫应机制,是指针对暴雨、山洪、地质灾害3种风险类型,按黄色、橙色、红色3种预警级别,通过“一条消息、一个电话、一次视频”叫应地方防指办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3个关键人。

9.1.2 联合值班会商机制

本预案所称联合值班会商机制,是指当预报有强降雨过程或台风时,根据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建议,按照日常、加强、应急3种模式,实行常态化联合值守。必要时,8个重点领域牵头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为联合指挥体系运转及时提供综合信息支撑

9.2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瑞政办〔202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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