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弘富化纤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3 号 瑞安市弘富化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8(1/1),法定代表人:张冬伟,地址: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区。 (张冬伟: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XXXXXXXXXX。) 2024年1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所用燃料为煤炭,锅炉房东侧堆放着约4吨煤炭,锅炉内正在燃烧煤炭,与环评要求使用生物质颗粒不符。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涉嫌“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情况; 3.2024年1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和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情况; 4.2024年1月2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情况; 5.2024年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空煤炭燃料,全部改用生物质颗粒作为锅炉燃料,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