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要求 | 申请流程 | 政策依据 | 责任单位 (带*为牵头单位)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 满足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职工或个人在满足领取条件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市人力社保局 |
2 | 物质帮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男女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 | 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浙里办”APP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市人力社保局 |
老年人 | 3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瑞安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线上可以通过浙里办申请,线下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 《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82号) |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
4 | 照护服务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9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按人均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 瑞安市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90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 《瑞安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瑞民〔2019〕135号) | 市民政局 |
5 | 关爱服务 | 法律 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 | 线上可以通过浙里办申请,线下可以到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42条、45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1号) | 市司法局 |
6 | 关爱服务 | 基本项目体检 | 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开展1次免费基本项目体检,6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两年开展1次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 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除外)。 | 可凭市民卡就近至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体检。 | 《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浙卫发〔2022〕2号)、《瑞安市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瑞卫〔2022〕70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7 | 物质帮助 | 高龄 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瑞安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6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瑞安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瑞安市户籍年满80周岁老年人。 | 1.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携市民卡(需提前开通社保卡或市民卡),到各自乡镇(街道)村社办理申请每月60元高龄津贴。2.100周岁及以上长寿保健补助金无需个人申请,按月发放至社保卡,自年龄达到标准当月起享受待遇。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8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养老服务补贴 | 1.低保家庭老年人以失能程度分档,按人均125元/月-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2.低边家庭中以失能程度划分档,按人均10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边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60周岁以上具有瑞安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瑞安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瑞民〔2019〕135号) | 市民政局 |
9 | 照护服务 |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1.低保家庭老年人按照三档护理等级,参照瑞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40%、20%享有入住补贴。2.低边家庭老年人按照三档护理等级享有1000元、800元、600元入住补贴。 | 瑞安市户籍年满60周岁低保及低边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入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享有补贴。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瑞安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瑞民〔2019〕135号) | 市民政局 |
10 | 物质帮助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瑞安市户籍的低保及低边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享有每户6000元的改造补助。 | 瑞安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及低边老年人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 《瑞安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瑞民〔2019〕135号) | 市民政局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1 | 照护服务 | 长期护理保险 | 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条件:1.参加瑞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待遇正常享受期内。2.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不予受理的情形:1.未参加瑞安市长期护理保险或未在待遇正常享受期内;2.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或上次评估终止不满6个月的;3.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未满6个月的;4.居住地不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5.申请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6.不符合自评标准或自评未通过的;7.因工伤导致失能的;8.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失能,应由第三方承担护理、康复等费用的;9.其他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 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流程: 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由参保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近亲属(以下简称代理人)提出,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目前的受理需求选择线上申请或线下申请两种方式。 1.线下申请:根据参保人医保参保所在地,携带好申请资料到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受理点办理。 2.线上申请:登录浙里办APP,进入浙里医保,下滑页面找到浙里长护在线,点击我是长护申请人,就可在线为本人申请或为他人代办申请。如若为他人代办,需先在代办管理中绑定与参保人的关系,绑定成功后,回到首页,点击我是长护申请人,方可继续申请。提交申请后按照要求上传相应医疗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 |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12 | 照护服务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需取得相应评价证书,原则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并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不设年龄上限)纳入服务对象。 | 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领取条件时,职工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平台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关于印发〈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瑞人社〔2023〕34号) |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
低边老年人 | 13 | 物质帮助 | 殡葬 救助 | 购置公墓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1500元。 | 持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贫困证》的残疾人。 | 符合《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须填写《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瑞委发〔2012〕85号) | 市民政局 |
低保老年人 | 14 | 物质帮助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全市各低保标准为1110元/人·月)。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街道)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审批)→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 | 市民政局 |
15 | 物质帮助 | 殡葬 救助 | 购置公墓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 | 持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 | 符合《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须填写《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瑞委发〔2012〕85号)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6 | 照护服务 | 分散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街道)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审批)→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市民政局 |
17 | 照护服务 | 集中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市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街道)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审批)→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市民政局 |
18 | 照护服务 | 照料 护理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 |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街道)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审批)→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市民政局 |
19 | 照护服务 | 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 | 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但户籍所在地无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现有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本辖区内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瑞安市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按就近原则协调统筹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 有集中供养意愿但户籍所在地无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现有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本辖区内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瑞安市特困人员。 | 1.本人自愿接受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服务的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按就近原则协调统筹。 2.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审批生效后,次月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3.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安置并指导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 《关于规范瑞安市特困人员跨乡镇(镇街)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瑞民〔2022〕18号) | 市民政局 |
20 | 物质帮助 | 殡葬 救助 | 特困人员亡故后,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内公墓指定墓穴免费安放骨灰,每入葬1例补助公墓管理单位3000元;购置公墓其他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 | 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 符合《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须填写《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瑞委发〔2012〕85号) | 市民政局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1 | 关爱服务 | 探访 服务 | 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1.高风险对象。包括最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低保、低边对象,70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重点对象。包括重病、重残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其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60岁以上的独居老人。 3.一般对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所有除高风险、重点对象以外的在册困难群众,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困难职工等。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扩大探访关爱对象覆盖范围。 | 1.打开“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救”,点击进入应用。2.点击“我是民政用户”,然后点击进入“探访调查”模块随后可以进行“探访关爱”以及“幸福清单送达”操作。3.探访者在“幸福清单送达”下方点击“开始送达”,在记录页面录入走访对象的身份证号,系统自动获取其基本信息,探访过程中进行拍照签字后点击“转探访关爱”。4.探访者在“探访关爱”下方点击“开始探访”,记录页面录入走访对象的身份证号并点击开始探访,系统自动获取其基本信息,探访过程中了解探访对象的生活状况以及困难帮扶需求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同时拍照签字,全部记录完成后点击“结束探访”。 | 《关于建立瑞安市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瑞救办〔2021〕5号) | 市民政局 |
22 | 物质帮助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瑞安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享有每户6000元的改造补助。 | 瑞安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且未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 《瑞安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瑞民〔2019〕135号) | 市民政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3 | 照护服务 | 机构 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瑞安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以上的。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
24 | 物质帮助 | 关怀 补助 | 在特定活动或项目中优先给予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 瑞安市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或个人。 | 本人申请,经村居、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市计生协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必要的资助。 | 《关于开展失独家庭关爱服务活动的通知》(瑞委办〔2013〕67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卫〔2021〕73号) | 市卫生健康局*、市计生协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5 | 物质帮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一级、二级。 |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2.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3.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4.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5.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26 | 物质帮助 | 殡葬 救助 | 持有效期内的《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残疾人对象亡故后,购置公墓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1500元。 | 持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贫困证》的残疾人。 | 符合《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须填写《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瑞委发〔2012〕85号)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7 | 物质帮助 | 社会 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符合城市无着流浪乞讨条件的老年人。 | 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通过全国救助系统进行入站、离站等程序完成救助流程。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残联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8 | 物质帮助 | 临时 救助 |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残疾军人、退伍军人、“三属”人员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 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重大变故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 线上办理:浙里办-温州利民补助-退役军人-瑞安市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救助-按一键申报上传申请报告、审批表、退役证或优待证、公示及造成临时困难的依据及证明材料。 |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9 | 照护服务 | 机构 养老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住房、饮食、生活必需品、医疗、学习娱乐、精神关怀等服务;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 1.瑞安市户籍。 2.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 3.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 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对象入院。 |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 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
30 | 物质帮助 | 殡葬 救助 | 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优抚对象,购置公墓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 | 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优抚对象。 | 符合《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须填写《瑞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瑞委发〔2012〕85号) | 市民政局 |
31 | 照护服务 | 供养 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瑞安市户籍年满60周岁或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瑞安的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 | 市民政局 |
32 | 关爱服务 | 优先 享受 居家 服务 | 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生活帮扶援助。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总数8‰的比例确定帮扶援助对象人数(低保、低边、特困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全部纳入),以购买服务形式开展为期4个季度的帮扶援助,每人每年价值1200元左右的生活日用品等。 | 瑞安户籍的退役军人、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帮扶援助: 1.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 2.属于特困供养人员。 3.因病、因灾导致困难的退役军人。 4.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无生活费来源的困难退役军人。 5.其它特殊情况需帮扶援助的。 | 1.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申请时,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汇总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3.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汇总报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备注: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瑞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生活帮扶援助工作机制的通知》(瑞退役军人〔2021〕10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33 | 关爱服务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的,凭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迁移人与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 1.申请人其成年子女为我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 2.成年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具有房屋权属证明。 |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经瑞安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温公通〔2022〕41号) | 市公安局 |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34 | 物质帮助 | 老年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申请此项补助。 | 1.我市户籍。 2.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3.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农村户籍证明、退役证件、养老保险证明及申请表向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逐级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审批。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