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9/2024-259090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瑞政办〔2023〕90号)精神,扩大我市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我局起草了《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妇幼与老龄健康科。 联系地址: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路333号 联系电话:0577-58812271 电子邮件:65812907@163.com 邮政编码:325200 附件:1.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2.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2日 附件1 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 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助对象 申领资金补助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以后,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新建设的托育机构,并在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2.托育机构由用人单位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补助标准 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的硬件设施投入经费,按1个班20个托位测算,按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4.7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拨付资金。 (三)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资金安排。 二、补助发放流程 (一)申请 用人单位按《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9-2016(2019年版)》(2019第237号)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托育机构建设方案》,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设申请。 (二)审核 市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按照《托育机构建设方案》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三)资金发放 1.托育机构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开展托育服务运营后,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经费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设经费列支详细清单汇总表; ②装修工程合同、资质证明、决算清单和工程竣工验收单; ③各项费用发票,开具发票和转账的时间要在机构建设期内; ④入托记录、托育服务费收入记录(应通过托育机构对公账户入账); ⑤提供材料真实承诺书。 2.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建设评估,根据经费补助标准和建设评估情况确定补助金额。补助分3年连续发放,分别发放总金额的30%、30%、40%。 3.托育机构停止运营或托育机构法人主体变更后当年度起停止经费补助。 三、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补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留存审核档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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