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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远上水玻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 03- 14 14: 52: 31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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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4〕5 号


瑞安市远上水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G,法定代表人:黄建晓,地址:瑞安市潘岱街道白莲村(瑞安市华宝化工有限公司内)。

(黄建晓:X,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XXXXXXXX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无生产,你公司成品储存罐长期使用会产生沉渣,该沉渣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现场不能说明成品储存罐内沉渣的去向,不能出示沉渣运输处置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材料,也不能出示沉渣处置的书面合同。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相关监控视频,确认2024年1月13日到1月15日你公司委托浙C37175和浙CM1065的工程车驾驶员杨海羽运输和处置你公司沉渣,你公司在知道杨海羽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以及未签订沉渣处置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委托杨海羽违规处置沉渣。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3. 2024年2月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2024年2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5.2024年1月13日至1月15日监控录像片段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6.2024年2月20日和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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