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6/2024-259294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委办〔2020〕54号 瑞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瑞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 瑞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瑞安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瑞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通过来信、来访或拨打举报电话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0或者65859000,举报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时代大厦A幢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本办法仅适用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不符合立案标准或移交司法机关的,按15元/箱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在调查核实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规定填写《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申报举报奖励,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举报受理人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或者将奖金存至举报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市应急局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奖金使用发放情况应定期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支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交办、移交而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移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查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或者依法答复举报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的; (四)未及时履行督导督办职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或将有关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奖励情况等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对象的 第十七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14日发布的《瑞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注:举报事项查办情况应说明查办时间、地点、处理措施、结果及建议奖励金额。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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