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4-26309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5-28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5- 28 17: 06: 00 浏览次数: 来源: 信息数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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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瑞政发〔2024〕17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

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瑞安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市场畜禽产品供应,根据《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瑞政发〔2024〕17 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瑞农〔2023〕10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畜牧业生产发展的企业、单位和农户,包括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户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

1.补助对象。为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和异地利用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

2.补助标准。养殖场因不可抗力导致粪污处理设施损毁或停止运行需要清运畜禽排泄物的,由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为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和异地利用的,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实际运送费用,结合运输距离,给予80%的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最高补助30元/吨,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最高补助20元/吨。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每季度末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养殖场或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畜禽粪污利用处理环评验收手续、运送或消纳协议和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 新建、扩建规模畜牧场

1.补助对象。建设标准化防疫设施包括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病死动物收集点、粪污处理设施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按审定防疫设施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投入额给予60%的补助,最高100万元,其中,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项目最高15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新建、扩建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2-1、附件2-2);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投资额,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

1.补助对象。开展检疫工作的在养保留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按当年检疫出栏数量给予每头10元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根据实际检疫出栏数量,于每季度末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的生猪产地检疫数量进行审定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1、补助对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且符合资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按照自愿原则,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附件4),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拟合作的第三方服务主体进行资质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认定,双方可以签订防疫服务协议,同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补助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办法按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计算,其中疫苗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推荐的动态调整,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第三方服务主体按采购与散养户饲养量相匹配的疫苗实际数量,给予疫苗费用全额补助。狂犬病免疫参照强制免疫病种实施。

3、补助程序: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通过“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资金,原则上补助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1-6月、7-10月、11-12月),11-12月次年上半年结算。乡镇及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补助申请进行审核认定。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与散养户实际饲养量相匹配数量的疫苗,提供政采云“兽医馆”购买截图和发票等必要材料,疫苗费用全额补助,原则上补助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1-6月、7-10月、11-12月),11-12月次年上半年结算。

第七条 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

1.补助对象。在养保留规模猪场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其他畜禽养殖场(户)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2.补助标准。

(1)按禽15元/羽、猪800元/头(其中,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的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的标准给予扑杀损失补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助,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其中,隔离期内发病导致被强制扑杀的新引进动物不享受该补助,种用、乳用隔离期为30天,其他畜禽参照执行)。

(2)按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不包括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以下标准:猪80元/头、羊80元/头、牛500元/头、禽1元/羽、兔2元/只、犬5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3.补助程序。有关单位因疫病防控被动物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后,向乡镇(街道)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见附件5)。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引种补助

1.补助对象。依法合规引进种猪的现有在养保留猪场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新建猪场。

2.补助标准。按规模猪场实际引进合格种猪的数量,给予每头700元的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根据实际引种数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引种补助,申请时需附报《引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供销售种猪企业(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合格证、销售发票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猪场设计饲养量、国调队统计调查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基层防疫补助

1.补助对象。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乡镇(街道)。

2.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社)按400元/年给予防疫调查工作补助;按猪2元/头次、禽0.3元/羽次、牛10元/头次、羊5元/头次、犬5元/头次的标准给予强制免疫和狂犬病免疫工作补助。根据动物防疫年度考核分数,补助按照每1分得1%工作补助经费进行发放,其中考核分高于95分的,补助按照100%进行发放。

3.补助程序。各乡镇街道按相关要求开展动物防疫情况调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按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及免疫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对整体动物防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包含免疫密度、免疫质量、标识佩戴率、免疫台账完整度、“先打后补”模块信息上传率、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等指标,确定考核分数,并根据分数对补助经费进行比例发放。

第十条  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补助

1. 补助对象。配合我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工作的养殖场(户)。

2. 补助标准。按家禽(鸡、鸭、鹅、鸽等)5元/羽次、家畜(猪、牛、羊、犬、马等)30元/头次的应激补助。

3.补助程序。属于瑞安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任务,同时经瑞安市经农业农村局核查,确认被采畜禽数量无误后(抗体监测结果合格予以发放,如出现不免情况,合格后只发放一次),发放补助经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补助:

(1)屠宰环节和流通环节;

(2)样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3)未在监督下自行抽样或未提供完整的抽样视频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免疫抗体采样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5)购买、使用非法疫苗;

(6)免疫记录、疫苗采购记录、疫苗使用记录等资料档案不真实而严重造假;

(7)违规调运动物;

(8)虚报、瞒报、谎报有关补贴信息。

第十一条 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

1.补助对象。在屠宰环节中出现病死(害)畜禽及产品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补助标准。对屠宰环节中发生的病死猪及产品(生猪产品按90公斤/头折算)按80元/头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按800元/头的标准予以损失补助;对其它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3500元/吨标准补助。自行处理的不予补助。

3.补助程序。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每月上报损失和无害化处理数量至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时需附报《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见附件7-1)或《瑞安市屠宰环节牛(羊、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见附件7-2),并提供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汇总,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按年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政策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1.补助对象。①浙江省政策性共保体业务保险:养殖保险保费补贴:生猪、奶牛、鸡等规模养殖场。②地方特色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养保留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①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养殖户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等。②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参保养殖户自缴保险费30%,市、县(市、区)财政补贴70%保险费。

3.补助程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政府指定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养殖户进行现场验标并填写验标报告,养殖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保险公司将养殖户投保材料进行逐级审核,材料齐全无误,承保后,投保人按自负比例缴纳保费。浙江省政策性共保体业务险种保费补贴资金直接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至省共保体农险资金账户,地方特色险种保费补贴资金直接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至政府指定承保的保险公司账户。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擅自变更或调整的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管理,及时统计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凡涉及农业项目建设周期的,实行扣减补助政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延迟 1 个月(含)内的扣减3%补助金额,延迟 1 个月以上 2 个月(含)以内的扣减 6%补助金额,以此类推,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其工期计算不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拍摄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件、施工管理等资料。项目完成后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巡查发现或举报查实项目单位乱排偷排畜禽粪污、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取消当年相关畜牧业政策补助。因防控不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因污染防治不力被环保立案处罚的,从当年起,三个年度内不得享受畜牧业政策扶持。“亩均论英雄”信息化综合评价为C类及以下,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畜牧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畜牧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瑞政发〔2023〕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之日的奖补对象,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瑞农〔2022〕95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

2-1.项目申报表

2-2.项目实施方案

3.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

4.瑞安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5.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

6.引种补助申请表

7-1.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7-2.瑞安市屠宰环节牛(羊、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

报表


附件1

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统一信用代码


申请资源化利用补助时间段


运输车辆及规格


实际运送数量


运送距离大于5公里数量


金额

(30元/吨)


运送距离小于5公里数量


金额

(20元/吨)


总计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2-1         

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扩建)规模畜牧场项目:  □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动物防疫设施建设项目       

□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项目

□病死动物收集点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核定最高存栏量


建设规模及主要

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分项名称

单位

规模/数量

单价(元)

投资(万元)

计划进度安排

(一)

生产设施建设 

1







2














(二)

设备与配套

3







4







(三)

技术推广及其他

5







6







合  计

万元

资金来源

说明

申请奖励

万元

自筹投资

万元

效益分析


注:建设内容分项:一、生产设施建设;二、设备与配套;三、技术推广及其他


项目所在镇街意



盖章


附件2-2 


瑞安市*****建 设 项 目



项目主管部门:浙江省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实施单位:                   

方案申报时间:二O    年   月   日


瑞安市****建设项目

实 施 方 案


一、目标

二、项目概况

三、建设内容、规模和要求(基础设施类、食品安全类分开填写)

四、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结构

五、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5.1 社会效益

5.2  经济效益

5.3  生态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要素保障

1、场地选择

2、用地保障

3、资金和财务管理

4、技术力量保障


附件3

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号


出栏生猪数量

(转产的按当量计算)


申请补助时间段


申请补助金额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4

瑞安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三方服务条件

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服务区域存栏畜禽数


配备免疫人员数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发病地点

乡镇:           村(或场):         

场户名:         疫区范围: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号


发病时间


诊断时间


疫情情况

品种

规格

数量

1、发病畜禽










2、死亡畜禽










3、实际扑杀病畜禽及疫区畜禽










免疫情况


无害化处理方式


申请扑杀补助


申请无害化处理补助


附件6

引种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防疫条件合格证号或养殖场备案号


销售种猪企业(场)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引种类型、数量


种猪合格证


引种时间


备案审批单


引种发票号


检疫合格证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7-1

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单位(盖章):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病害猪处理头数

损失补贴头数合计

所处理生猪产品折合头数

待宰前死亡生猪处理头数

无害化处理头数合计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字

自营

待宰










无害化处理情况总结:本月共屠宰生猪      头,其中自营      头。待宰前死亡      头,存栏待宰死亡      头和检出病害猪      头,不可食用病变产品      公斤,均由动物检疫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监督下实行无害化处理。



附件7-2


瑞安市屠宰环节牛(羊、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病害畜禽处理头数

病害畜禽处理重量

所处理不可食用病变产品

无害化处理重量合计

待宰前死亡畜禽处理头数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字

自营

待宰










无害化处理情况总结:本月共屠宰牛(羊、禽)      头,其中存栏待宰死亡       头、检出病害牛(禽、羊)     头,合计    公斤,不可食用病变产品     公斤,均由动物检疫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监督下实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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