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奋钧五金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27号 瑞安市奋钧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法定代表人:徐顺敏,地址: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产业基地。 (徐顺敏:X,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XXXXXXXXXXXXXXXX) 2024年5月1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采取水样,共采样7瓶,水样呈微黄、微浊,镍单元处理池共采样1瓶,水样呈微黄、微浊,送瑞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2024年5月19日取得监测报告:瑞安环监(2024)水字第081号,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标准排放口总磷17.8mg/L(标准8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2024年5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 2024年5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2024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6.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瑞环监(2024)水字第081号)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7. 2024年5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向你公司送达监测报告(瑞安环监(2024水字第081号);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