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28号 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G,法定代表人:陈海芬,地址:瑞安市塘下镇曙光一路188号。 (陈海芬:X,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XXXXXXX) 2024年5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瑞安市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覆膜砂(5号机)废气处理设备排放口、熔化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5月20日取得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405136),报告显示:你公司覆膜砂(5号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830毫克/立方米,超过《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环通【2019】57号),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排放限制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3. 2024年5月1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 2024年5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5.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405136)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 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