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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承诺机械配件厂)
发布日期: 2024- 06- 12 10: 28: 31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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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31 号


瑞安市承诺机械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R,经营者:潘九洲,地址:瑞安市潘岱街道上溪村。

(潘九洲:X,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潘岱街道XXXXXXXXXXXXX)

接到举报,2024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你厂现场正在生产。你厂有3台摩擦压力机、2台空气锤、2台切料机、5台冲床、1台空压机、1台中频炉正在生产,有噪声产生。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的东厂界、南厂界、北厂界的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 〔瑞安环监(2024)噪字第017号〕,你厂厂界噪声监测数据如下:东厂界1米处噪声测量值为61.5dB(A),修正后为60dB(A);南厂界1米处噪声测量值为63.4dB(A)、修正后为63 dB(A);北厂界1米处噪声测量值为64.6dB(A)、修正后为65 dB(A)。你厂南厂界1米处、北厂界1米处噪声排放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厂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者身份;

2、2024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现场情况;

3、2024年5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及噪声采样点位的情况;

4. 2024年5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5、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瑞安环监(2024)噪字第017号〕1份,以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数据情况;

6. 2024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厂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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