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东游箱包皮件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32 号 瑞安市东游箱包皮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K,法定代表人杨丽丽,地址: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 (杨丽丽: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住址: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的板材加工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品业 29”里面的“塑料制品业 29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评报告表的审批,而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板材生产工艺并投入生产,主要污染物为加热挤出产生的废气,加热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高架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板材生产工艺并投入生产,加热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高架排放的情况。 3、2024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现场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板材生产工艺并投入生产,加热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高架排放的情况。 4、2024年5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公司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4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