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9/2024-264149 主题分类 卫生
文号 瑞卫〔2024〕108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6-07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67-2024-0004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0 14:18:31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瑞政办〔2023〕90号),扩大我市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申领资金补助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以后,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新建设的托育机构,并在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2.托育机构由用人单位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3.办托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且主要纳税地在瑞安市。

(二)补助标准

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的硬件设施投入经费,按1个班20个托位测算,按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4.7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拨付资金。

二、补助发放流程

(一)申请

用人单位按《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9-2016(2019年版)》(2019第237号)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托育机构建设方案》,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设申请。

(二)审核

市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按照《托育机构建设方案》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三)资金发放

1.托育机构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开展托育服务运营后,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经费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设经费列支详细清单汇总表;

②装修工程合同、资质证明、决算清单和工程竣工验收单;

③各项费用发票,开具发票和转账的时间要在机构建设期内;

④入托记录、托育服务费收入记录(应通过托育机构对公账户入账);

⑤提供材料真实承诺书。

2.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建设评估,根据经费补助标准和建设评估情况确定补助金额。补助分3年连续发放,分别发放总金额的30%、30%、40%。经市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后于6个月内发放第一年补助资金(具体发放时间视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拨付时间而定),第二年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6月30日之前发放,第三年补助资金以此类推。

3.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将追缴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其他说明

(一)托育机构停止运营或托育机构法人主体变更后当年度起停止经费补助。

(二)利用同一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补助。

1.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

2.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

3.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

四、施行时间

1.本办法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

2.2024年1月1日起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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