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9/2024-26415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文号 | 瑞卫〔2024〕109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67-2024-0005 |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新办月子中心建设补助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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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瑞安市新办月子中心建设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瑞安市新办月子中心建设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瑞政办〔2023〕90号),扩大我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供给,鼓励市场主体新办月子中心,提供优质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享受补助政策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1月1日以后,按照《瑞安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新建设的月子中心。 2.建成规范运营1年后。 (二)补助标准 新建设的月子中心按产妇休养的房间数,每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三年予以发放。 二、补助发放流程 (一)申请 举办者按照《瑞安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月子中心建设方案》,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 建设申请。 (二)审核 市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举办者按照《月子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三)资金发放 1.月子中心建设完成投用后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经费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瑞安市新办月子中心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 ②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备案证书)、营业执照、餐饮许可证、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③提供材料真实承诺书。 2.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月子中心提供的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建设评估,根据经费补助标准和建设评估情况确定补助金额。补助分3年连续发放,分别发放总金额的30%、30%、40%。经市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后于6个月内发放第一年补助资金(具体发放时间视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拨付时间而定),第二年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6月30日之前发放,第三年补助资金以此类推。 3.月子中心停止运营或月子中心法人主体变更后当年度起停止经费补助。 4.经调查发现月子中心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的,将追缴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其他事项说明 利用同一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补助。 1.已享受过建设补助的; 2.已建成的月子中心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建设的。 四、施行时间 1.本办法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 2.2024年1月1日起瑞安市新办月子中心建设补助参照本办法。 附件:瑞安市新办月子中心经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 瑞安市新办月子中心经费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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