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9/2024-264153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4-06-20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6- 20 14: 27: 4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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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瑞政办〔2023〕90号)精神,为扩大我市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制定了《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资金补助办法》)。

二、制定依据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人口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瑞政办〔2023〕90号)

三、制定目的

营造育儿友好城市社会氛围,为扩大我市托育服务供给,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制定主体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研究探讨制定,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并向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最后经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一)申请对象和补助标准

关于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补助办法》分别对补助对象和标准做了细化规定。

(二)补贴发放流程

明确了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六、注意事项

1、托育机构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开展托育服务运营后,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经费申请

2、办托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且主要纳税地在瑞安市。

3.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将追缴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七 、一问一答

1.具体申请流程是什么?答:用人单位按《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参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9-2016(2019年版)》(2019第237号)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托育机构建设方案》,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设申请。市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按照《托育机构建设方案》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建设。托育机构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开展托育服务运营后,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2.用人单位联合举办托育机构由是指什么?答:是指两家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且主要纳税地在瑞安市的用人单位联合举办托育机构。

八、 关键词诠释

托育机构由用人单位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九、 实施时间

1.本办法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

2.2024年1月1日起瑞安市用人单位新办福利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蔡庆高

联系电话:0577-5890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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