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
发布日期: 2024- 06- 20 15: 50: 14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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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促进我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见下表。

分类

收费标准

地表水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

0.20元/立方米

工商业自备取水

0.20元/立方米

贯流水

0.02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

0.008元/千瓦时

特种用水

1元/立方米

地下水

一般用水

0.50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

2元/立方米

注: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二、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办法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同时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执行时间与当地供水价格调整同步,但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调整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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