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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6-24 发布机构 瑞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6- 24 16: 59: 19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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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与依据

      本通知是基于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民政厅、财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重视,旨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调整范围与标准

      ①未选择自费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三属”(不包括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新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若自然增长机制的提标标准低于退役军 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从2023年8月1日起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补足。

 

      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新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③在乡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我市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④部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从2023年8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4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⑤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从2023年8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国家规定的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执行。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8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8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802.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40元。

 

      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⑦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5元,病故军人子女按原标准发放。

 

      三、政策意义

      本次调整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尊重,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有助于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够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四、执行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优抚对象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自己的权益。


      解读单位:瑞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咨询电话:0577-6675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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