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华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41号 瑞安市华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钟运威,地址: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 (钟运威:X,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桐浦镇XXXXXXXXXXXX)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正常生产,生产设备正在运行,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点位为你公司厂界外东、南和西侧。经监测 〔瑞安环监(2024)噪字第18号〕,你公司厂界噪声监测数据如下:厂界东侧1米处噪声排放值为69dB(A)、厂界南侧1米处噪声排放值为69dB(A)、厂界西侧1米处噪声排放值为74dB(A)。你公司厂界东侧、南侧、西侧三个方向噪声排放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现场情况; 3、2024年5月2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及噪声采样点位的情况; 4、2024年5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5、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瑞安环监(2024)噪字第18号〕1份,以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数据情况; 6、2024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九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