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4-26568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办〔2024〕39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4-0002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平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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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平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 平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明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产权,加强人防工程综合管护能力,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是指2022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瑞安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结建、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 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项目及村集体二产、三产留地的村自建项目,其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暂不移交及确权,战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调配使用。 市发改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有关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产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登记在各单位或瑞安市国有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建设项目的国有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后,登记在瑞安市国有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应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并载明为“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积、坐落位置、用地性质、平时功能等事项,并附项目宗地图和分户图。 首次登记时,人防工程的用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出让(使用)年限与宗地保持一致。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作为地面建筑按地面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单独登记,也可与地下人防一同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可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负责申请,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申请登记。 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产权人办理国有人防工程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的无偿移交手续,并协助做好同步申请人防工程房地首次登记等工作。 产权人接收后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进行抵押、转让、赠与等处置,并在权证上注明。 三、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产权人作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经营收益主体,也是国有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者,应当在建设单位移交国有人防工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维护管理信息报送市发改局。 产权人主要职责: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经营管理;负责组织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市发改局的指导下,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制订平战转换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职责,做好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日常安全生产和维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做好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工作,保持工程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发现、制止损坏国有人防工程的行为,并报送市发改局;依法合规加强对实际使用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向市发改局备案和更新工作;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成市发改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有偿原则,相关收益由产权人收取,并实行独立核算,收益优先用于人防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专业维修、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市存量国有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产权人可利用国有人防工程的收益权进行融资,并纳入国资监管平台予以监管,市财政局(国资办)要对人防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人防工程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应公开出租且优先租赁给小区业主。 四、附则 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擅自处置或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人防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细则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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