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政策体系,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在“续写创新史、走好共富路”进程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全面打造“真爱到家·瑞有安助”共富品牌,构建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弱有众扶”综合帮扶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经梳理整合,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生活保障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1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第一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第一类”) | 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如2024年每人每月1110元)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低保标准视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2 | 低保边缘户帮扶 | 第一类 | 认定标准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社保、就业等帮扶措施。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帮扶 | 第一类 | 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比如2024年每人每月1887元的标准),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视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4 | 临时救助 | 第一类 第二类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第二类”)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5 | 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急救难)专项基金帮扶 | 第一、二类 | 因遭遇突发意外事故、患重特大疾病和其他紧急事件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综合帮扶(急救难)基金提供一次性不等金额救助。 | 财政补助+慈善救助 | 市民政局 | 6 |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 第一类特定 对象 | 符合条件的老人入住机构后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分护理等级享受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7 |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贴 | 第一类特定对象 | 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对象为具有瑞安市户籍,持有瑞安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8 | 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 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9 | 高龄津贴 | 瑞安籍 老年人 |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财政补助、免申即享 | 市民政局 | 10 | 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工作 | 第一类 | 有集中供养意愿但户籍所在地无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现有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本辖区内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瑞安市特困人员,予以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11 | 困难群体殡葬救助 | 第一类及全市优抚对象 | 1.特困人员亡故后,在户籍所在镇街辖区内公墓指定墓穴免费安放骨灰,每入葬1例补助公墓管理单位3000元;购置公墓其他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 2.低保户家庭成员或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优抚对象亡故后,购置公墓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 3.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亡故后,购置公墓墓穴的,须提供公墓安葬证明,给予申请人一次性救助1500元。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12 | 生活慰问 | 第一、二类及其他统战对象 | 临时性慰问。对因病、因灾、失业、年老、残疾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及其他统战对象,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予以慰问。慰问标准一般为每户500元—1000元。 | 财政补助 | 市委统战部 | 13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第一、二类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以下标准测算: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每人2万元;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3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最长救助期限3个月。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主要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口数量,按每人130元测算。 | 财政补助 | 市应急管理局 | 14 | 困难退役军人及“三属”生活帮扶援助 | 第一、二类 | 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总数8‰的比例确定帮扶援助对象人数(低保、低边、特困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全部纳入),以购买服务形式开展为期4个季度的帮扶援助,每人每年价值1200元左右的生活日用品等。 | 每季度 生活物资帮扶 | 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 15 | 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 | 第一、二类 |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三属”、残疾军人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 1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一类 | 免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 财政补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17 | “云江助学”公益 项目 | 具有瑞安户籍对象(含第一、二类) | “云江助学”公益品牌,创新助学模式、优化申办流程、扩大受益面和影响力,资助金额提升到5000元-8000元/年。 | 财政补助+社会筹资 | 市红十字会 市慈善总会 | 18 | 人道救助 | 第一、二类 | 1.因灾导致家庭困难的,每户救助标准5000元-8000元;情况特殊的,可酌情增加救助金额。 2.出现重大疾病、突发意外导致家庭困难的建档立卡户(需提供低保、低边、低收入家庭证明),救助标准3000元-5000元;情况特殊的,可酌情增加救助金额。 | 社会筹资 | 市红十字会 | 19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中央燃油补贴 | 第一、二类的残疾人(需瑞安户籍) | 为已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每年给予260元燃油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20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置补贴及保险补贴 | 第一、二类的残疾人(需瑞安户籍) | 对下肢残疾人购置省经信厅目录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证和行驶证,并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肢正常,下肢残疾的持证残疾人,给予购置车价40%的补贴,全额补助车辆保险。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21 | 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 对象 | 1.对未满7周岁(凭缓学证明和休学证明,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孤独症儿童每人每月3600元,每年最高36000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其他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助24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4000元。 2.对7-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和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助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其他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助24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4000元,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康复周期。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22 | 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 对象 | 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最高10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23 |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 建档困难 职工家庭 | 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送温暖等帮扶救助。帮扶救助具体标准按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相关政策确定。 | 财政补助+工会经费补助 | 市总工会 | 24 | 计生困难家庭关怀帮扶 | 计生困难 家庭 | 按项目给予健康促进、关怀救助、助学成才、关注“三留守”和生育关怀补助,补助资金1500元至4000元。对部分计生困难家庭在重大活动或传统节日给予慰问,慰问金500元至1000元。 | 财政补助 | 市计生协会 |
二、安居工程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 25 | 善居工程项目 | 第一类特定对象 | 以打造“安全、宜居、洁净、便利”的生活场景为目标,着重对居住空间(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楼梯过道等)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基础改造。实施时,应根据改造家庭的居住现状和个性化需求,制定“一户一策”的改造方案。 | 实物帮扶+慈善帮扶 | 市民政局 市慈善总会 |
| 26 | 公租房保障 | 第一类、第二类及其他特定对象 | 对依申请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第一类及其他保障家庭发放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 | 实物配租+ 财政补助 | 市住建局 | 27 | 困难群众危房救助 | 第一类 | 危房、无房治理改造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给予补助标准,拆建新建补助3万元,修缮最高补助1万元。 | 财政补助 | 市住建局 | 28 | “安居圆梦”项目 | 低收入农户 | 经住建部门审核后,自行合法建房、购买合法住房补助3万元/户。 | 财政补助 | 市农业农村局 | 29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第一类 | 根据残疾人残疾类别、个人特点及其家庭状况,经评估后综合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重点解决坐卧起居、如厕洗澡、烹饪清洁和行动转移等基本需求。 | 实物帮扶+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三、医疗救助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30 | 城乡医保资助参保 | 第一类 | 对本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补贴。 | 财政补助 | 市医疗 保障局 | 31 | 医疗救助待遇 | 第一类 | 在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累计合规医疗费用,实行无起点救助,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个人自负部分按80%救助。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其中门诊年度救助限额最高2万元。 | 财政补助 | 市医疗 保障局 | 32 | 益康保资助参保 | 第一类 | 全额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商业补充保险--温州益康保。 | 财政补助 | 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 33 | 高额医疗费用帮扶 | 第一类、 第二类 | 对经医保多重保障和部门联合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帮扶。 | 财政补助+社会筹资 | 市医疗 保障局 市红十字会 市慈善总会 | 34 | 大病保险待遇倾斜 | 第一类 | 我市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到70%,起付线为25700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80%,起付线降低一半,不设大病保险封顶线。 | 大病保险基金 | 市医疗 保障局 | 35 | 严重精神障碍门诊贫困救助 | 第一、二类残疾特定对象 | 1.全面落实困难患者门诊全额免费用药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2.重性精神病困难患者每人每年800元门诊困难用药救助。 | 财政补助 | 市卫生 健康局 | 36 | 医疗健康服务 | 低收入农户 | 低收入农户参加家庭医生签约项目,对个人自筹部分由财政资金全额承担。 | 财政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37 |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瑞安户籍 | 为持证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38 | “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患病妇女救助 | 第一、二类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全国低收入两癌妇女救助1万元/人;其他救助项目一次性1000元-3000元。 | 专项基金+财政补助 | 市妇联 | 39 | 青少年白血病患者救助 | 第一、二类 | 帮助18周岁以下患白血病未成年人申请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金。 | 专项基金 | 市红十字会 |
四、均衡教育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40 | 福彩助学 | 第一类 | 对困难家庭大学新生,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助学金。 | 财政补助 | 市民政局 | 41 | 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助学 | 第一类 | 对困难残疾人家庭及残疾学生就读的阶段,实现小学到大学全覆盖,按学阶段给予1000元-4000元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42 | 义务教育资助 | 第一类及其他特定对象 | 对经认定的受助对象,提供免费营养餐(中餐),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寄宿学每学期初中625元、小学500元;非寄宿生每学期初中312.5元、小学250元)。 | 财政补助 | 市教育局 | 43 | 普高资助 | 第一类及其他特定对象 | 对经认定的受助对象,提供免学费(公办学校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每学期1000元)。 | 财政补助 | 市教育局 | 44 | 中职资助 | 第一类及其他特定对象 | 对经认定的受助对象,提供免学费(公办学校免除学费(特殊专业除外),民办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每学期1000元)。 | 财政补助 | 市教育局 | 45 | 学前资助 | 第一类及其他特定对象 | 对经认定的受助对象,提供保育费资助(公办幼儿园按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 | 财政补助 | 市教育局 | 46 | 教育培训减免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对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立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 直接减免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7 | 高中生 和大学生助学 | 低收入农户 | 给予低收入农户高中生每人每年3000元补助,大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补助。 | 财政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五、生活支出减免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48 | 殡葬服务 | 第一、二类及其他人员 | 1.遗体接运费全免。 2.遗体火化费330元全免。 3.殡仪馆内遗体存放费80元/天(免3天),赠送300元骨盔盒1只。 4.骨灰寄存免12个月120元。 5.严管区守灵免3天1800元,补助500元交通费。 | 直接减免 | 市民政局 | 49 | 困难群众水价补贴 | 第一类特定对象 | 民政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孤儿、困境儿童,给予水费每户5吨/月,用水不足5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补贴。 | 直接减免 | 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瑞安水务有限公司 | 50 | 有线电视减免 | 第一类特定对象 | 为全市城乡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提供基本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其中基本收视维护费由瑞安市华数承担60%(144元),财政承担40%(96元)。 | 直接减免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51 |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 | 瑞安户籍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对象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按《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及补贴参考价格范围内按照目录价格给予适配或补贴。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52 | 自费植入人工耳蜗和升级人工耳蜗体外处理机补贴 | 瑞安户籍 残疾人 | 具有人工耳蜗植入适应指征的未满7周岁听力残疾、多重残疾(含听力残疾)儿童,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在最高70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一次性补贴,每人限补贴人工耳蜗1台。18周岁前植入人工耳蜗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术后8年以上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音频处理器)的,在最高30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一次性补贴。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53 | 肢体矫治手术补贴 | 瑞安户籍 残疾人 | 对先天性关节畸形或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脑损伤、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18周岁及以下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含肢体残疾)儿童,其肢体矫治手术及术前必需检查自付部分,在最高12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补贴;术后在同一医院内及时接受康复训练的,在最高6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补贴;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出院后确需进一步康复训练的,按照基本康复训练享受相关政策。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54 | 联通通信费用优惠 | 第一类 | 在联通营业厅办理标准资费85元的(优惠后39元),套餐含:30GB专属流量(腾讯系/阿里系/头条系三选一)+20GB通用流量,100分钟通话时长,拨打国内电话为0.1元/分钟。 | 政策帮扶 | 联通瑞安 分公司 | 55 | 电信通信费用优惠 | 第一类特定对象 | 针对特定用户群均可享受以下家庭通信优惠政策,每类套餐限享受一次,如果家庭户主与困难用户名称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本证明: 1.第一年200元,第二年续费120元/年的50M宽带。 2.第一年399元,第二年续费120元/年(一条50M宽带+一个监控)。 3.5元爱心套餐(1个固话+1个手机卡,手机卡含200M通用流量和50分钟通话)。 4.19元爱心套餐(1个固话+1个手机卡,手机卡含2G通用流量+10G聚合定向流量+400分钟通话,固话含50分钟通话)。 5.在电信营业厅办理标准资费129元的(优惠后64.5元)套餐含:30GB通法打工用流量,500分钟通话,一条300M宽带。 6.在电信营业厅办理标准资费169元的(优惠84.5元)套餐含:40GB通用流量,800分钟通话,一条500M宽带。 | 政策帮扶 | 电信瑞安 分公司 | 56 | 通信阶段性优惠 | 第一、二类 | 提供2GB国内流量每月登录领活动,用户安装中国移动云盘APP,用本机号码登录后,在“我的”-“活动中心”,找到转存领取2GB流量,点击进入活动页面,点转存后再点领取,即可领取2GB的七天流量包,每月都可领取。 | 费用减免 | 移动瑞安分公司 | 57 | 电费部分减免 | 第一类特定对象 | 民政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孤儿、困境儿童等家庭设置每月15度的免费电基数,供电企业直接从对象家庭当期电费中减免免费电量对应电费,当期实际用电量不足当期免费用电基数的,不足部分不结转至下一期。 | 用电减免 | 市供电局 | 58 | 公交优惠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 对象 | 瑞安市户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证残疾人、退役军人、“三属”、困难群众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 公交减免 | 市交通 运输局 |
六、就业创业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59 | 残疾人社会养老 补贴 | 瑞安户籍 残疾人 | 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及个体创业,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减轻残疾人经济负担。 | 财政补助 | 市残联 | 60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补助 | 第一、二类及其他特定对象 | 根据相关政策,按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等级给予相应补贴。 | 财政补助 | 市人力 社保局 | 61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第一、二类人群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和提供爱心岗位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的单位和企业。 全日制公益性岗补贴标准按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用人单位实际发放金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财政补助 | 市人力 社保局 | 62 | 临时生活补助 | 第一类及其他特定对象 | 对于毕业2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培训生活费不能同时享受。 | 财政补助 | 市人力 社保局 | 63 | 企业吸纳社保补贴 | 吸纳第一、二类人群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 | 对于实际聘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企业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财政补助 | 市人力 社保局 市医疗 保障局 | 64 |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瑞安籍退役士兵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 培训服务 | 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 65 | 创业贴息贷款 | 瑞安籍退役士兵 | 根据瑞人社〔2022〕56号文件实施。 | 提供贷款 额度 | 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 66 | 产业扶持 | 低收入农户 | 1.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他增收产业的,按每户当年总投资(以正式发票为准)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低收入农户5人(含)以上抱团发展产业的,按总投资(以正式发票为准)的60%给予补助,人均最高不超过2万元,整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带动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性收入(包含临时性工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性收入总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带动低收入农户达到5人(含)的,额外奖励5000元,此后每增加5人,相应增加奖励5000元。 4.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提供订单给低收入农户带动其增收的,按低收入农户劳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月补助总额不超过人均300元)。 | 财政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67 |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 | 低收入农户 | 对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不含)以下的低收入农户,为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向瑞安农商银行申请1年(含)以内的小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实际贷款利率孰低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 财政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七、公共服务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68 | 法律援助 | 第一、二类 | 对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 司法服务 | 市司法局 | 69 | 养老服务 | 第一、二类对象 | 具有本地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上门给予服务。 | 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70 | 法律咨询 | 第一、二类 | 妇女婚姻调解、维权咨询等。 | 司法服务 | 市妇联 | 71 | 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帮扶 | 第一类及其他特定对象 | 对重点青少年开展每年不少于3次的帮扶帮教工作,每年集中开展“青春送温暖”“点亮微心愿”等关心关爱青少年活动,以实际行动关爱留守儿童,让其充分感受到政府的关爱、社会的温暖。 | 关爱服务 | 团市委 | 72 | 走访慰问活动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全市其他特定对象 | 针对全市特定人员开展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活动。 | 物质+服务 | 相关部门 |
八、社会力量参与类 序号 | 帮扶事项 | 适用对象 | 帮扶内容 | 帮扶方式 | 责任单位 | 73 | 大病救助 项目 | 具有瑞安户籍对象(含第一特定对象、第二类对象) | 全市除低保、低保边缘户外,对患重特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不包括已建立慈善分会或基金的部门单位人员)的对象给予1000元-10000元救助。 | 提供经济 补助 | 市慈善总会 各乡镇(街道)慈善分会 | 74 | 瑞安市慈善之家 | 第一类 | 为玉海街道、安阳街道、潘岱街道、东山街道、锦湖街道、高楼镇、湖岭镇、平阳坑镇、芳庄乡、林川镇、曹村镇、陶山镇、桐浦镇、仙降街道、云周街道、南滨街道低保户、低边户、特困户提供每户每年1000元的爱心物资。 | 物资补助 | 市慈善总会 | 75 | 关爱困难群众、送达幸福清单等 活动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 对象 | 为全市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探访、送达幸福清单、心理疏导、就业融入等帮扶活动。 | 物资+服务+社工,帮扶关爱服务类 | 各乡镇(街道)助联体服务站、社工站 | 76 | 真爱到家.精准帮护——低收入家庭及为老服务慰问活动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为曹村镇低收入家庭进行家电、生活用品换新在各村开展公益活动,为老人们理发、量血压、发老花镜、拍照,并为低收入家庭送上慰问品(大米、食用油等)。 | 物质+服务+发展类 | 曹村镇助联体服务站(社工站) | 77 | “睦邻”共富工坊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提供简单就业培训,实现灵活就业。 | 提供手工加工零件 | 瑞安市诚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78 | 困境儿童 陪伴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 | 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慰藉、周末及假期公益课程。 | 发挥五 社联动 | 瑞安市诚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79 | 蒲公英成长计划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 对象 | 留守儿童、困境青少年提供书籍等物资帮扶。 | 经济补助+书籍等物资 | 瑞安市壹加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80 | 慈孝暖心会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 对象 | 每月给78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开展集体生日会活动。 | 服务类 | 瑞安市三十七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81 | 暖巢—空巢老年人关爱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 对象 | 为空巢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关爱、心理辅导、开展生日会、节假日慰问活动等。 | 物资+服务 | 瑞安市哈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82 | 壹诺公益成长营 | 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及其他特定 对象 | 周六下午开展心理辅导,周日开展公益课程等系列活动,并对困境儿童开展助学活动。 | 服务类+经济类 | 瑞安市壹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83 | 老友记--老友康 | 具有瑞安户籍对象(含第一特定对象、第二类对象) | 为长期居住在养老院的老人们每月不定期开展理发、打扫、探访慰问等志愿帮扶活动。 | 物资+服务+社工,关爱帮扶类 | 瑞安市三十七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84 | 携手“夕阳”,“耆”乐融融 | 瑞安市范围内的老年人 | 1.开展义诊活动,为老人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服务和健康咨询。 2.每月定期在瑞安范围之内慰问老人,开展为其理发、送老花眼镜等生活服务。 3.邀请文艺工作者开展文艺汇演活动和开展绘本故事公益活动。 | 物资+服务+社工,关爱帮扶类 | 壹元爱心公益服务中心 | 85 | 关爱山区侨界留守一老一少 | 湖岭镇侨界留守老人与儿童 | 1.开展“红色星期天”系列活动,每周日轮流在各村义诊,以及理发、送水果等服务。 2.爱心敬老食堂为老人们免费提供午餐。服务站点常态化提供凉茶和共享雨伞等服务,输送便民服务到“家门口”。 3.传统节日开展特色活动,为一老一少提供社交支持和陪伴等服务。 | 物资+服务+社工,关爱帮扶类 | 瑞安市众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86 | 关爱银龄情满礼堂系列活动 | 特定对象(主要为云周街道) | 为老人理发、量血压、测血糖、检查耳朵、送老花眼镜等活动。 | 物资+服务+社工,关爱帮扶类 | 瑞安市壹元爱心公益服务中心 | 87 | 儿童友好“益”童成长公益冬令营、夏令营 | 困境青少年、大学生 | 为困境青少年提供暑期、寒假帮带,组织困难大学生参与助教,给予适当补贴。 | 综合帮扶类 | 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 88 | 浙有康养 颐年 | 社区、村居失独、困境老人 | 为社区老人提供为老服务,为失独、困境老人另增加家庭用品、电器等维修。 | 综合为老服务类 | 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
附 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瑞安市。“第一类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认定的低保、低边、特困家庭。“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是第一类家庭以外,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家庭成员组成以共同生活为主,具体依申请认定。“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二类低收入家庭界定参照《关于印发〈温州市相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指引〉的通知》〈温民助〔2024〕24号〉)。 2.常住人口中的非瑞安户籍认定:在瑞安市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办理社保1年以上的新居民。 3.本政策补助或减免类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或原渠道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各部门原有各类补助或减免额度超本政策标准的,不降低标准,就高执行。 4.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取得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具体以低收入家庭帮扶在线生成数据为准,进行核算,不再需要另行出具证明。 5.上述政策原则上纳入“综合帮扶在线”,形成帮扶政策清单,与综合帮扶家庭需求画像匹配,落实“一户一策”闭环机制。 6.本政策自2024年7月30日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如原政策涉及的对象范围更宽,按照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作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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