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 |
瑞教人〔2024〕185号 各教育学区(单位)、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管理,保护学校(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局直属学校(单位)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温教办政〔2009〕61号)、《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瑞人社〔2014〕76号)和《202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现行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的请(销)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因私出(国)境、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含再婚)。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享受20—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50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护理假。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4.陪护假。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五)丧假。教职工配偶、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瑞安市内可请丧假3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5天,外省可请丧假7天。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需严格按相关程序审批。 (八)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市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公假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请销假审批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工作人员协助其在市教育局指定的专用系统请假平台填写,上传“瑞安市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急事可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填写“瑞安市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附件2),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瑞安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医院出具的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单(盖医疗业务专用章)、医院病历单、医疗费发票;患重病住院需请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还须提供住院证明(小结)、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2.教职工请产假应提供婚姻证明,生育登记服务单、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医院出院小结、剖宫产、难产、多胎证明等佐证材料。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三)请假审批权限 1.病、事假。教职员工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内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请病假、生育假等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经学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学区属学校(单位)报所在教育学区审批,然后线上推给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报教育局审批。教职工出国(境)请假,经学校(单位)、学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学习培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下列情形的,由学校(单位)审批:教职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请假的;经市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其他活动如教职工单次连续在5天以内且在温州市内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育学区备案(直属学校及单位报教育局备案):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或者须离开温州市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学区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教职工申请脱产性质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因私出国的。 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因私出国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学校(单位)领导和组织教职工因公跨省或跨市外出审批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销假程序 教职员工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内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内的,在假满的第二天由请假人向所在学校(单位)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请病假、生育假等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在假满的第二天由请假人向所在学校(单位)办理书面销假手续, 学区内学校报学区备案,直属学校报教育局备案。无法按时销假的,可先向学校主管领导电话销假,但本人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销假,无书面签字销假凭据的,超假时间一律视为旷工。 教职工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所在学校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全部工资,并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工资项目:假期待遇扣发工资项目的组成包括以下五类(分类情况仅适用于本通知): 1.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工资、浮动工资和教龄津贴; 2.生活性补贴,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和教工龄补贴; 3.工作性津贴,即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4.特殊岗位津补贴,含:基础绩效奖、班主任津贴、农村任教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特殊教育补贴、特级教师津贴、年度奖金及其他与岗位相关的津补贴等; 5.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但不满2个月的(含尚未返岗的节假日,下同),从第2个月起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 4.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 (二)事假(含因私出国、出境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下同)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补贴按日以50%计发(日项目工资=月项目工资÷21.75天,下同)。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基本工资照发,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补贴按日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含尚未返岗的节假日)的,停发全部工资。 (三)妊娠假、产假待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2.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由学校考核执行,其余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满后需请病、事假的(产假时间不计算在病事假连续时间内),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探亲假待遇 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配偶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赴港澳台或出国探亲的,每次不得超过20天。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除特殊岗位津补贴外,其余工资照发。 以上各类假期中,不论何种请假原因,其特殊岗位津补贴按实施该特殊岗位津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实施该特殊岗位津补贴的有关规定未说明的,按本通知执行。请假人担任班主任的,不论何种请假原因,其不在岗期间内的班主任津贴,由其他代为管理的教师相应享受。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教职工请产假的,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由学校考核执行。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请假事由、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六)参加全职支教,而又未到受援学校开展支教工作的。 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单位)要及时用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处理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个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部工资;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市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职工聘用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登记,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并及时进行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二)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各学校(单位)负责人在审批之前应该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表见附件3)。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请(销)假的审批材料须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存档备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其它领导责任行为的。 (三)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销假和考勤等制度。要实行专用系统打卡和在系统上办理请销假手续,具体的打卡要求和细则根据本校实际进行制定。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应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与上级制度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瑞安市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 2.瑞安市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3.瑞安市教职员工请假公示表 瑞安市教育局 202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