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0/2024-266131 主题分类 司法
文号 瑞司〔2024〕21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7-25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7- 25 17: 48: 2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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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司法所(分局)、市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温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温司发〔2024〕47号文件),结合瑞安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规则》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人员队伍

市法律援助中心采用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库人员轮候方式指派案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组建法律援助中心资源库,招募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定期集中招募或更新。鉴于瑞安市法律服务人才资源充足,暂不录用注册地非瑞安的法律服务人员。市法律援助中心资源库人员名单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合适平台向社会公开,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动态进行更新。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完善法律援助人员队伍管理机制,探索采用分类管理、“以老带新”等模式,与指派方式相匹配,加强动态监管,保障服务质量。

二、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

《规则》明确了规避利益冲突情形、优先指派规则、普通指派规则、特殊案件指派规则等指派方式,针对部分规则,按照如下方式予以细化:

(一)规避利益冲突方面

《规则》规定:“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时,原则上指派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实际,同案人数超过5人的案件,在确保不同律师办理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是否同所的限制。

(二)案件指派数量方面

同一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一个年度内指派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不超过5件,但本通知规定不受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超过5件限制的除外。

(三)优先指派方面

《规则》第九条规定了5种优先指派情形,5种情形原则上不存在顺位关系,如果发生冲突,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愿、最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进行指派。根据优先指派规则进行指派的案件,不受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超过5件限制。根据优先指派规则指派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做好情况记录。

(四)库外人员指派方面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以资源库内人员为主,因案件办理需要,指派资源库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平台案情简介里记录理由,经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予以指派,有关材料留档备查。

三、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办案奖惩举措

(一)激励机制

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数量与法律援助人员参与值班值机等公益活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群众满意度评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撰写录用情况等挂钩,对表现良好的法律援助人员提高案件指派数量上限,激励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各类法律援助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评估质量结果运用,根据上一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结果予以奖励。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上报、录用结果运用,根据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撰写及录用情况予以奖励。三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148专线值班律师培养工作,提高公共法律服务148专线律师的咨询解答能力,148专线值班律师优先指派当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以上三项激励机制指派的案件均不受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超过5件限制。

(二)惩戒机制

市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规则》规定的11类禁止性事项的监督,对于各类损害法律援助声誉、违反法律援助中心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制止,树立法律援助服务人员队伍良好形象。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人员三人以上不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案件,经整改仍不到位的,视为法律服务机构内部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不规范,次年暂停该法律服务机构新人员加入市法律援助中心资源库。法律援助人员不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案件的,暂停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整改到位后可以恢复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人员不按规定及时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达3件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清退出法律援助资源库,构成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进一步强化制度衔接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认真遵守《规则》和本通知要求,原有规章制度与《规则》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规则》和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瑞安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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