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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州信奇鞋材加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 08- 12 10: 26: 16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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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4〕7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信奇鞋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海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68

地址/住址: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瑞安市恒强鞋业有限公司内)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温州信奇鞋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飞织鞋面加工制造生产,现场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丝印刷胶工序正在作业,丝印网板冲洗废水经污水沉淀池加药处置沉淀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十四项“纺织业”中“28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类别,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丝印网板冲洗废水。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4年7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4.2024年7月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至环境、厂区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4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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