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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金驰铝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 08- 12 10: 32: 01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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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4〕7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瑞安市金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光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 瑞安市陶山镇曾山工业区(瑞安市华俊鞋业有限公司内2幢一楼东首)    

我局于2024 年7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铝灰渣有3袋随意贮存于厂房北侧过道中,有1袋放置在熔化炉旁,执法人员对4袋铝灰渣进行称重,其中贮存于厂房北侧过道中的3袋铝灰渣重量为191.2千克,放置在熔化炉旁的1袋铝灰渣重量为28.4千克,4袋总重量为219.6千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8,废物代码为321-026-48。你公司未建成配套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成配套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3、2024年7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未建成配套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4、2024年7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区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4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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