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锦纶电镀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7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瑞安市锦纶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钱世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电镀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7幢1楼车间正在生产,工人正在进行钝化作业,钝化废气正在产生,钝化车间顶部吸风装置的两个集气孔均被塑料板完全堵塞,钝化废气无法得到有效收集,排向车间外,对应的楼顶综合废气塔引风机和喷淋正在运行。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 2024年7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 2024年7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5. 2024年7月23日现场视频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 2024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7.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