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乐泰塑胶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85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浙江乐泰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晓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 瑞安市南滨街道沙园工业区 我局于2024 年 7月 2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1条压延薄膜生产线和1台拌料机正在生产,处理单体氯乙烯废气的高压静电净化器装置正常运行,但拌料机连接除尘设施的管道从中断开,部分管道和集尘罩缺失;且除尘设施电源未开启,导致拌料粉尘无组织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7月23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 2024年7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 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5. 2024年7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2024年7月2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