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鸿腾塑业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8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瑞安市鸿腾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玮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瑞安市飞云街道飞云新区。 我局于2024 年 7月 1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07月11日22点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工作人员会同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夜间噪声监测,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现场有2条压延成型生产线正在生产,而且压延成型工序需24小时连续生产。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的北厂界1米处、东厂界1米处及西厂界1米处进行噪声检测。根据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瑞安环监(2024)噪字第023号的监测报告,你公司的噪声监测结果:北厂界1米处测量值55.0分贝,修正后为53分贝,东厂界1米处测量值68.1分贝,修正后67分贝,西厂界1米处测量值80.3分贝,修正后80分贝。其中北厂界、东厂界和西厂界噪声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3类标准限值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的身份; 2、2024年7月11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现场情况; 3、2024年7月11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及噪声采样点位的情况; 4. 2024年7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5、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瑞安环监(2024)噪字第023号〕1份,以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数据情况; 6. 2024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