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4-26710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瑞政办〔2024〕47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13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4-0005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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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 补偿安置政策
为了规范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结合瑞安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瑞安市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的补偿安置工作 二、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有坟主坟墓迁移补偿费原则上控制在每穴11000元(含挟骨费)以内,无坟主坟墓迁移补偿费原则上控制在每穴5000元(含挟骨费)以内,具体补偿标准以各项目补偿方案为准。 三、坟墓迁移安置政策 (一)坟墓迁移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可以由迁移人选择现有公墓进行迁移安置。因工程建设造成坟墓移迁量较大,确实需要建设公墓进行集中安置的,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新建坟墓迁移安置点规模由民政部门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提供坟墓调查数的50%核准审批,如安置过程中安置数量超过核准数量的,民政部门可根据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和乡镇(街道)审查意见按实核增规模。公墓安置点可由安置点所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作为建设业主负责建设,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坟墓迁移安置点的布局、规模控制应结合工程需要,符合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6〕121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公益性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的通知》(瑞殡改办〔2023〕5号)要求执行。因工程建设需要,安置墓价格有主坟一般不得高于10000元/穴,无主坟一般不得高于4000元/穴。 (三)新建公墓安置点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老坟墓移迁等一切政策处理费由公墓安置点建设方自行负担。 四、坟墓迁移流程 (一)选择货币补偿迁移的,原坟墓所在乡镇(街道)要与坟主签订迁移补偿协议;经坟墓迁移验收后,坟主凭购置安置公墓的收款依据或提供民政部门同意按其他方式安置的审批材料领取一次性补偿费,补偿费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支付给原坟墓所在的乡镇(街道)统筹兑付。 (二)选择坟墓安置点迁移的,坟墓迁移协议要由乡镇(街道)、坟墓安置点建设村及坟主三方签订,经坟墓迁移验收后,迁移补偿费中的安置墓价格部分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支付给坟墓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街道)统筹兑付。 (三)无坟主坟墓迁移,经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无坟主坟墓所在乡镇(街道)调查确认后,由坟墓安置点建设业主统一处置,补偿费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支付给坟墓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街道)统筹兑付。 五、坟墓迁移验收 (一)坟墓迁移应提供资料。①原坟墓现状照片;②挟骨后坟墓照片;③落实新公墓照片或民政部门同意按其他方式安置的审批材料。 (二)坟墓迁移认证。有坟主坟墓由坟主签字确认,无坟主坟墓由坟墓安置点建设业主签字、盖章;乡镇(街道)负责在分户资料上签字、盖章;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在汇总清单上签字、盖章。各责任主体应对坟墓验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坟墓迁移补偿安置档案,并做好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政策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我市已发布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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