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州艾德美门窗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9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艾德美门窗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扬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瑞安市东山街道金源路88号标准厂房2号楼101、102、201、202室,4号楼101、102、201、202室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位于4号楼一楼车间新增压铸生产线,现场有3台锌合金压铸设备和6台铝合金压铸设备,主要工艺为锌合金、铝合金→熔炼→压铸→半成品,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压铸废气。执法人员检查时,1台锌合金压铸设备和5台铝合金压铸设备正在运行。现场发现1台铝合金压铸设备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管道,现场产生的废气未收集直接无组织排放并散发到车间内,1台锌合金压铸设备和其余4台铝合金压铸设备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正在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但你公司在温环瑞建[2023]205号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验收情况下,新增加了压铸生产线,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评函[2020]688号)文件,你公司建设项目增加压铸生产线属于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而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仅建设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压铸生产线即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存在违反环评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7月23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新增加了压铸生产线,未取得生态环境审批手续,仅建设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压铸生产线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4年7月23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新增加了压铸生产线,未取得生态环境审批手续,仅建设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压铸生产线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4. 2024年7月23日我局制作现场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新增加了压铸生产线,未取得生态环境审批手续,仅建设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压铸生产线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5.2024年7月23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至环境、厂区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6.2024年7月31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新增加了压铸生产线,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仅建设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压铸生产线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