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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迈奥登鞋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 08- 23 10: 01: 54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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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9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浙江迈奥登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则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码:913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生产线、硫化车间正在生产,硫化废气正在产生,但位于楼顶相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硫化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3.2024年7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2024年7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和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5.2024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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