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4-26760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2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2024年瑞安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有效保证耕地质量,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定额制,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瑞安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2024年瑞安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任务,2024年全市计划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3000吨,应用面积约1.5万亩。 二、推广重点和补贴对象 (一)推广重点。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补贴对象。支持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指全年复种粮食作物5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露地蔬菜10亩以上、水果茶叶中药材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以下简称“农户”)。凡已享受本年度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商品有机肥补助的,不再属于省补有机肥推广对象。 三、商品有机肥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指的商品有机肥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垃圾等)、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要求的产品。如上述标准发生变更,以最新标准为准。 四、商品有机肥补贴标准和补贴量 补贴标准:300元/吨。资金来源于上级下达资金加本级配套。 补贴量: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525-20212)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NY525-20212)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 五、供肥企业的确定 实行供肥企业登记制。供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肥主要原料须来源于本省,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组织机构健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瑞安市供肥的企业,须填写瑞安市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附件1),并向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登记,登记后的供肥企业名单将告知乡镇。要求供肥企业登记的信息在相关平台发布。 六、商品有机肥的补贴流程 遵循补贴对象申报、乡镇(街道)核实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抽查审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农户申请。乡镇(街道)组织和发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2)提交至种植地块所属乡镇(街道)登记,选择已备案供肥单位(附件4)购肥。 (二)乡镇(街道)核实公示并上报。乡镇(街道)根据购肥发票、汇款凭证(转账记录)、购货合同和到货照片(显示定位和时间)、田间施肥照片(显示定位和时间)等相关凭证材料,对辖区内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数量进行核实和汇总(附件3),并进行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作物名称及面积、肥料名称及数量、补贴金额等。公示表经乡镇签字盖章后和相关材料函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发放。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道)确认上报的台账材料,经抽查无异议后发文拨付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事关农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1.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市农业执法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做好抽查工作; 2. 各乡镇(街道)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和上报工作,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发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 3. 市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管等工作。 (二)加强质量监管。供肥企业要对每一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附上出厂合格证,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依法组织对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有机肥产品投诉举报机制,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经核实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建立供肥企业信用档案,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和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供肥监督。每一车有机肥到货后,购肥农户拍照留存,照片要求真实反映到货现场的情况;供货和收货双方要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 (四)规范资金使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五)严肃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1. 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 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 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 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八、实施期限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自动废止。 附件:1. 瑞安市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 2. 瑞安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请表 3. 瑞安市 乡(镇)2024年度商品有机肥补贴 汇总表(公示) 4. 瑞安市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信息公示表 附件1 瑞安市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表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材料及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 2.产品价格:包括运输、装卸、检验、技术服务等一切费用; 3.附上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复印件。 附件2 瑞安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请表
附件3 瑞安市 乡(镇)2024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公示)
填报单位: (公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分管领导 (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瑞安市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登记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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