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5/2024-267727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文号 | 瑞科〔2024〕53号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5-2024-0001 |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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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企业出题,高校解题,政府助题”的产学研机制的要求,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4〕17号)规定,决定组织实施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瑞安市域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二条 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瑞安市企业无法自主研发,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或委托开发的科技类项目。 第三条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实行专家审核和回避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申报。瑞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和组织方式等,受理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要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瑞安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2.项目合作单位为具备良好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院所; 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含)且实际支付金额占合同金额30%以上(含)的委托或合作技术开发项目; 4.合作项目为企业无法自主完成的研发项目; 5.以生效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和发票(备注“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名称”)等支付凭证为依据; 6.企业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必须单独列账、专账核算。涉高校院所部分财务,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出具使用说明。 第三章 项目遴选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遴选与立项。按科室初审、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党组研究、项目公示及文件下达等步骤依次进行。 第七条 科室初审。由科技局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公示。 第八条 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项目通过科室初审后,入选项目进入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环节,成立各专业实地考察小组,考察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人、主管科室选派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由科技信息中心在专家库中抽取。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先进性、进展程度、是否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行政审定。科技局科技项目行政审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进行讨论,遴选项目。 第十条 党组研究。对遴选项目进行统计排序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最终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及文件下达。科技局将入选项目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向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文件。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以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时给予高校院所的实际支付金额作为主要补助依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自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有效,单家企业每年立项享受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总额补助不超过300万。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直接购买高校院所技术成果的情形不予补助,与创新券和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估采用书面材料也可结合现场审核方式完成。通过评估即视为项目通过验收。 1.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合同任务期内,或在完成合同任务期结束后6个月内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表、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明细表、原始凭证(如发票等凭证,并备注“瑞安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名称”)及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局主管科室审核后统一组织验收。无法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任务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科技局主管科室有权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延期评估申请进行审核。 2.科技局主管科室成立各领域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1人、财务专家1人、主管科室选派人员组成,技术、财务专家由科技信息中心在专家库中抽取。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及项目查重,根据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与其他市本级项目涉及重复立项、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由财务专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根据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 3.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按照技术合同约定进行,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定为验收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未按技术合同约定进行研发的; 2.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4.项目组成员工资超过技术合同总经费70%的; 5.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或者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可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6.涉嫌与其他市本级项目重复立项,重复享受瑞安市财政补助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验收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验收结果等材料在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科技局提出异议,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逾期一般不予受理。科技局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对财政结余经费和审计使用不合规部分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科技局有权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咨询专家与合作院校同属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瑞科〔2023〕9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此办法实施管理。
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信息
二、合作单位信息
三、项目情况
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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