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亚美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105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浙江亚美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荣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新区东三路505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对浙江亚美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二楼钎焊生产线正在生产,新增了浸泡和清洗工序,工人正在钎焊所用原料即钎焊剂在原料桶内加水搅拌用于生产。用于浸泡产品部件的浸泡槽内有钎焊剂混合液,钎焊搅拌残渣、浸泡槽使用后残余钎焊剂混合液和浸泡槽清洗废水以及钎焊流水线的喷淋箱体内钎焊剂使用过后的清洗废水通过泵打回原料搅拌桶,搅拌桶内有塑料管通至一楼生产车间墙边的露天存放的废水收集池内(长2米,宽0.8米,高1.2米),废水收集池内有带钎焊剂残渣废水约1.2m³,废水收集池和废水收集池周边地面以及废水收集池旁雨水窨井周边均有水流痕迹和白色的钎焊剂残渣粉末。你公司新增的浸泡和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审批,也未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就投入生产。你公司的新增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中的“71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中“其他”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阁巷新区暨南滨东单元0577-RA-JN-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保意见的函(浙环函[2020]46号),原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可以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但你公司新增浸泡和清洗工序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使用。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8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4年8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和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4.2024年8月2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至环境、厂区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4年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阁巷新区暨南滨东单元0577-RA-JN-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环保意见的函(浙环函[2020]46号),证明当事人环评等级可降低及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