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州市德润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10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市德润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虞一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丁山二期经济创业园(小微园)1#厂房1单元1-5层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温州市德润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橡塑制品生产,你公司现场不能出示环评审批相关手续,现场炼胶、定型、液压等工序正在生产,密炼机、炼胶机、定型机等生产设备均未安装废气收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呈无组织排放。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2 橡胶制品业”中的“其他”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滨海三单元(0577-RA-BH-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函[2022]234号),原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可以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但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使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密炼、开胶、定型、液压等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4年7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4.2024年7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至环境、厂区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4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滨海三单元(0577-RA-BH-1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函[2022]234号),证明当事人环评等级可降低及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依法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置。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