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
一、制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和长远性工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猎捕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款“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制订目的 1.通告出台能够普及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使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营造野生动物保护浓厚社会氛围,很好保护我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生息,维护我市生态平衡。 2.通告出台为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提供法理依据,能有效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滥捕滥猎野生动物势头,从源头上抓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制订主体 瑞安市人民政府 五、主要内容 1.禁猎区和禁猎期 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域为禁猎区,禁猎期为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 2.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捕猎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3.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捕鸟网、地枪(地弓)、排铳、弹弓、复合弓、弩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等违禁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等违禁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4.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110或0577-65829556(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将对检举揭发者信息严格保密。 七、一问一答 问:《通告》里面的禁猎对象哪里可以查询? 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请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请查询浙政办发〔2016〕17文件;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请查询浙林护〔2016〕22号文件。 问: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后,什么情况下才能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去哪里申办批准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具体审批事项可咨询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关键词诠释 禁猎区:是为保护野生动物或某种濒危动物,在法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意义。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九、实施时间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张隆 0577-658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