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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4120/2025-27469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1-14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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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01- 17 17: 45: 4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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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一直保持了平稳态势,森林火灾的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和受害率呈整体下降的良好趋势,但是,近期我市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气候干燥,已出现轻度的气象干旱,森林火险等级高。叠加岁末年初春节临近,进山入林人员活动和祭祀用火、烟花爆竹燃放等危险用火行为增多,森林火灾风险隐患陡增。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本《禁火令》。真正做到《禁火令》进村入户、进校园、进社区,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制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三、制定目的

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定主体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五、主要内容

1.明确禁火时段。规定禁火时段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 月 12日。

2.明确禁火区域。禁火区域为全市所有林地及距林缘 50 米以内的森林防火区。

3.明确禁止行为。(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二)炼山造林、焚烧田埂草、秸秆、烧草木灰积肥等;(三)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放孔明灯等;(四)烧香、烧纸钱、烧坟草、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五)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烧火驱兽驱蜂等;(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4.明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森林火灾肇事及因工作失职酿成事故者,依法追责问责。

5.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职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六、注意事项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是对当前极端气候、森林火险等级继续居高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最高应对措施,其他应对措施要严格按照《瑞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于关于发布全市森林火险红色预警的通知》精神,抓实抓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七、一问一答

问:野外用火包括哪一些?

答: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问:为什么要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答:《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章 第十五条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问:森林防火期内,从事农事作业需要审批吗?

答:需要。《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八、关键词诠释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本规定所称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九、实施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月12日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   钟锦平   0577-66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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