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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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管理规定(修订)
为规范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瑞安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共设施营业网点、文化设施、教育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其他服务业等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在用地上有合法权属,并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本规定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房屋用途或房屋产权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临时改变为其他用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物用途使用建筑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其他原因确需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先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教育、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如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地功能改变的指导服务和牵头组织项目受理审查;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相关规定;负责建立许可到期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日常监管发现或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对许可临近到期的单位和个人督促续批或恢复原房屋用途,对有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 市住建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消防可行性审查,加强建筑改建工程和内部装修的质量安全和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与行政处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交通管理要求。 市经信局负责落实工业《项目管理合同》的履约监管职责,发现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及时将线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近期建设和改造要求,指导辖区内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申报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近期建设和改造要求,指导辖区内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申报工作;负责辖区改变房屋用途的安全监管,排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并督促整改;"大综合一体化"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需负责违法行为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市教育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协助推进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相关程序工作和执法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 1.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环境、卫生、交通、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2.砖墙承重结构房屋(包括落地式民房)连片改变使用功能作为人员密集型经营性场所的; 3.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 4.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 5.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6.属于农贸市场(包括菜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改变用途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 7.建筑物局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影响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的; 8.属于农村文化礼堂,以及小区物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小区停车房等配套用房或拟改变用途的建筑物初始功能(如餐厨烟道、消防疏散楼梯及通道等)不全,不符合临时改变用途的相关条件要求的,不得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五、关于工业及仓储用房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已办理临时改变用途手续的工业及仓储用房,在符合环保、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近期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征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可办理延期手续。 2.工业区块线内工业用房及仓储用房,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合理评估认定属确需为老旧工业区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补短板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确认,在《工业项目管理合同》原则上已履约或完成处置的,对一级工业区块线内地块,在确保工业生产主功能不影响的情况下,位于沿街区域的用房可结合非生产性用房的布局适度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二级工业区块线内且位于沿街区域的地块可结合生产性用房的布局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予以办理。 3.已计划实施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或已纳入收储拆迁的区块不得改变建筑物用途。 六、宗地用途为商服的建筑物,其内部经营业态全部或局部发生调整的,如符合规划,不再要求办理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审批。 七、市住建局办理装修审批(备案)手续前,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与产权性质(或原始竣工平面图功能)不一致的,应告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是否需要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书面意见为准。 八、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首次申请原则上不低于2年,且不得超过5年。土地收益金按批准年限收取。 临时使用期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 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建筑用途。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临时改变用途批准文件和申请人交纳土地收益金后的凭证,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用途不变,如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原建筑物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十、土地收益金按建筑面积分段累进计算收取,若改变地上建筑面积≥1000㎡、<2500㎡部分的,土地收益金可按90%收取;若改变地上建筑面积≥2500㎡、<5000㎡的,土地收益金可按80%收取;若改变地上建筑面积≥5000㎡、<10000㎡的,土地收益金可按70%收取;若改变地上建筑面积≥10000㎡部分的,土地收益金可按60%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计算公式:k1(宗地位置因素)*k2(调整后行业、楼层因素)*k3(原用地功能因素)*区域价*面积(面积分阶段收取),具体系数详见附件1、2。 十一、若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办理临时改变用途审批手续的,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下,业主可再次申请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本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后,同意予以继续改变用途;未申请或再次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改变用途。 十二、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需要装修的,土地收益金收取的起始期限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临时使用批准文件后3个月开始计算。 十三、在现有合法国有土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功能与土地批准用途不符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收取土地收益金。 十四、住宅用房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求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十五、集体土地上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参照本文件和相关规定执行,不收取土地收益金。 十六、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本规定收取。 十七、本规定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的通知(修订)》(瑞政办〔2018〕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区域价表 2.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地价影 响因素修正系数表
附件1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 用途土地收益金区域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该价格不包括行业及楼层系数、建筑面积等的折扣
附件2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地价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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