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天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136号 当事人名称:瑞安市天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 地址:瑞安市汀田街道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瑞安市天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调取了你公司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平台数据和检验报告单,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12月2日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浙C333GR车辆时,检测报告中填写额定转速为2500r/min(经查询,该车辆实际额定转速为4000r/min),该车辆自由加速法3次最高转速分别为2663r/min、2622r/min、2605r/min,你公司对该车辆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本次检测你公司未能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A.4.4)的要求进行检测,在转速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没有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你公司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的情况; 3.2024年12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的情况; 4.2024年12月2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空间布置情况; 5.2024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的情况; 6.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9.《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 10. 检测收费标准及发票各1份,证明你公司收费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